(壹)介紹、容留、引誘、強迫或者組織他人賣淫的;
(二)在公共場所從事賣淫、嫖娼和拉客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印刷、走私、販賣、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的;
(四)利用互聯網和電信工具傳播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文字和圖像的;
(五)利用娛樂、服務場所從事淫穢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穢活動。
本決定所稱賭博主要是指下列行為;
(壹)從事賭博經營活動;
(二)在公共場所賭博;
(三)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博工具和其他便利條件的;
(4)賭博牟利且賭資數額較大。
本決定所稱“毒害”主要是指下列行為: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非法吸食、註射毒品的。二、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級司法機關,要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堅決依法查處淫穢色情活動。三、公安機關在打擊治安犯罪的同時,加大對“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法者依法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或者依法采取接受教育等強制措施,並報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批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從事“黃、賭、毒”非法經營活動的,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娛樂場所和文化市場的檢查和管理,發現“黃、賭、毒”違法行為屬於自己管轄的,應依法沒收其相關經營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通知主管部門處理。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可用於制造毒品的藥品的管理。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積極配合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八、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通報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情況。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疏於管理,對“黃、賭、毒”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失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執法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觸犯法律,包庇或掩飾“黃、賭、毒”違法行為,為違法者提供便利條件或開脫罪責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事先合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通過訂立村規民約,引導、鼓勵和支持居委會、村委會和股份合作公司預防和抵制“黃、賭、毒”等違法活動。對預防和抵制黃、賭、毒等違法行為做出突出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防範和抵制不力造成“黃、賭、毒”違法現象嚴重的,要通報批評,並可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監測和吸毒人員的後續教育,提高戒毒質量,降低復吸率,遏制吸毒蔓延。十壹、學校和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和參與“黃、賭、毒”違法活動,受到“黃、賭、毒”侵害。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嚴懲引誘、教唆、利用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黃、賭、毒等違法活動的行為。十二、娛樂、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或者為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單位行政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放縱黃、賭、毒等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