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說明帝制雖被推翻,但傳統的倫理道德仍在左右著國人的頭腦。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的同時,也把西方文明帶到中國,人體解剖學即是其中之壹。由於違背傳統倫理道德,所以實施起來困難重重。
在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裏,壹個活生生的人,根本沒有獨立人格,連身體也不是自己所有,“身者非其私有也,嚴親之遺躬也”,即父母的恩賜。既然“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愛惜乎?由此構成孝道的壹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愛惜自己的身體。曾子曰:“父母全之,子弗敢闕。故舟而不遊,道而不徑,能全支體,以守宗廟,可謂孝矣”。用《孝經》的壹句話來概括,即“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如果平時不慎損傷了身體,也羞愧難當,“子春下堂而傷足,廖而數月不出,猶有憂色。門人問之曰:“夫子下堂而傷足,廖而數月不出,猶有其故?”樂正子春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不虧其身,不損其形,可謂孝矣!君子無行咫步而忘之,余忘孝道,是以憂’”。這個故事,今天讀來非常可笑,如果與封建禮教聯系起來,又不足為怪,它十分生動地反映出這種觀念對人們影響之深。愛惜身體,不但包括活著時的軀體,也包括死後的屍體,所以中國壹向主張保全屍首。儒家以仁為本,再加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觀念的影響,三者結合起來,構成近代人體解剖實施不力的倫理障礙。
為了加強以上觀念對人們的影響,封建法典列專門條款嚴懲殘害屍首的行為。《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律著作,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法典的藍本,筆者以此為依據,剖析有關條款。《唐律疏議》卷17有“殘害死屍”壹欄。如果殺死人,再支解,或焚燒屍體,不但處死刑最高刑-斬刑,妻子還要流二千裏。如果不殺人僅殘害死屍(焚燒或支解),或棄屍於水中,處“減鬥殺罪壹等”。如果割去屍體的頭發,或不同程度地損傷屍首,要處“減鬥殺罪二等。”在路上碰見死屍,不掩埋,或在墓地薰狐貍而燒著棺槨者,各徒二年;把屍體燒了,徒三年。這些保護屍首的條款,周密詳盡,甚至不厭其煩,在全書中占有較重要的地位。它更直接、更積極地促進了大眾對屍首的愛護,鞏固了視毀壞屍體為不仁、不法的思想。
兩個屍體解剖規則中規定所有屍體解剖都必須經過地方行政長官同意,方能解剖。這樣屍體解剖能否順利實行,在很大程度上便取決於地方行政長官的意誌。他們盡管做的是民國的官,可思想上仍被封建倫理道德束縛著,也並不比民眾更多受過西方科學文明的沐浴,他們不理解屍體解剖,把它等同於出於仇恨等動機的支解屍體。因此,當時“行政官署,往往惑於因果,輒作中梗”成為屍體解剖實施不力的行政幹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