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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古詩

1、《長歌行》宋代梅堯臣

富貴拘法律,貧賤畏笞榜。生既若此苦,死當壹切平。

白話譯文:

富貴不應該拘束法律,貧賤的人,也不需要畏懼法律。

人生下來就是這樣的痛哭,死去也應該壹樣的安靜平和。

2、《秋懷》宋代陸遊

頷須白盡愈落寞,始讀法律親笞榜。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牘圍坐高於城。

白話譯文:

胡子頭發已經全部發白,才開始發覺自己落寞孤獨,開始研讀法律為自己伸張正義。

訴訟的流氓在法庭上吵鬧像在市場壹樣,小吏的案牘堆積在座位上跟城墻壹樣高。

3、《寄盧仝》唐代韓愈

先生事業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繩己。春秋三傳束高閣,獨抱遺經窮終始。

白話譯文

先生的事業沒有辦法丈量,只能由法律來約束自己。這個案件已經經過了春秋三代,卻依然被放在高閣之上,自己壹個人抱著遺留的經書,重新開始訴訟。

4、《自尤》宋代蘇洵

此雖法律所無奈,尚可仰首披蒼_。天高鬼神不可信,後世有耳猶或聞。

白話譯文

這就是法律的無奈了,我依然可以擡頭問蒼天為什麽會這樣。天這麽高,鬼神沒有辦法相信,但是後世的人們壹定還是會聽聞我們現在聽見的話。

5、《和鄭閎中仙居十壹首》宋代陳襄

我愛仙居好,公餘日在房。憂民極反覆,責已未周詳。

白話譯文:

我愛仙居好,妳多天在房。憂慮百姓極其反復無常,責備自己沒有周詳。

法律行為隨手,《詩》、《書》坐滿箱子。老來要去學,多病喜平康。

6宮中府中,俱為壹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出處:《出師表》漢·諸葛亮

譯文:皇宮中和朝廷裏的大臣,本都是壹個整體。獎懲功過,好壞,不應該有所不同。如果有做奸邪事情,犯科條法令和忠心做善事的人,應當交給主管的官,判定他們受罰或者受賞,來顯示陛下公正嚴明的治理。而不應當有偏袒和私心,使宮內和朝廷獎罰方法不同。

7褚先生曰:地形險阻,所以為固也;兵革刑法,所以為治也。猶未足恃也。夫先王以仁義為本,而以固塞文法為枝葉,豈不然哉!

出處:《陳涉世家》漢·司馬遷

譯文:褚先生(褚少孫)說:“地形險阻,是便於用來固守的;武器裝備和法制規章,是便於統治國家的。但這些還不是最可靠的。先王以仁義道德作為治國的根本,而把鞏固邊塞制定法律條文看成枝葉,難道不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