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XX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建設和諧美好家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禁止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挖濫采野生植物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禁止非法獵捕和挖掘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禁止獵捕各種野生鳥類。對非法狩獵、采集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二是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毒藥、炸藥、地炮、長矛、非人類直接操作的危及人畜安全的狩獵器具、夜間照明狩獵、殲滅性狩獵、火攻、吸煙、種草誘鳥、彈鳥鳴誘鳥等狩獵工具和方法。凡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的,不論有無獵物,均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追究刑事責任。
三、禁止非法捕殺、收購、出售、運輸、經營和利用受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重點監管餐館、賓館、農貿市場、藥材市場、花鳥市場、火車站、綠化苗圃等經營野生動植物的場所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從業人員。嚴厲打擊非法大規模收購、販運受保護野生動植物行為。
四、取得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的範圍和管理程序經營,凡非法經營的壹律撤銷,並按非法經營處理。
五、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采集程序和地點進行采集,異地非法采集的壹律撤銷,並按非法采集處理。
六、各級林業、公安、工商、畜牧、交通、醫藥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活動,同* *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七、鼓勵公民舉報侵犯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舉報電話:XXXXXXXX。
XX縣人民政府
2015九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