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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由哪個人提出的?

為時為事而作——白居易之詩歌理論

“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唐代詩人白居易提出的。

白居易,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後移居下邽,生於河南新鄭縣。出身於壹個小官僚家庭,世敦儒業,祖、父皆以明經出身。

“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壹句顯示出白居易“為時為事而作”的創作原則。即詩歌必須為政治服務,負起“補察時政”“泄導人情”的政治使命,從而達到“救濟人病,裨補時闕”的政治目的。

“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更是白居易諷喻時事詩的基本宗旨,即詩歌應當“為君、為臣、為民、為物、為事而作”,將詩歌和政治、和人民生活密切結合,這是白居易詩論的核心。

我們知道,文學植根於現實生活,是現實生活的反映。《策林》六十九說:

大凡人之感於事,則必動於情,然後興於嗟嘆,發於吟詠,而形於歌詩已。

因此,白居易指出要寫作為政治服務的詩就必須關心政治,主動地從現實生活中汲取創作泉源。如廣泛地反映人民的痛苦,並表示極大的同情,《觀刈麥》《采地黃者》《上陽白發人》等;如對統治階級的“荒樂”以及與此密切關聯的各種弊政進行揭露,《賣炭翁》《紅線毯》等;更有反對窮兵黷武,表達愛國主義思想,《西涼伎》《縛戎人》《新豐折臂翁》等。

白居易這種詩歌創作主張增加了詩歌的教化作用,在闡發了詩歌的特性的同時,並結合這種特性強調詩的教育作用和社會功能。如《與元九書》: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聲,莫深乎義。詩者:根情,苗言,華聲,實義。上自賢聖,下至愚騃,……未有聲入而不應,情交而不感者。

詩的四要素:“情”和“義”是內容,“言”和“聲”是形式。“義”即《詩經》的“六義”,主要是指那種“美刺”精神。“實義”即以義為果實,也就是要“經之以六義”,使詩具有美刺的內容。

總的來說,“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白居易的詩歌創作主張,表現了壹個詩人的社會責任感與敏銳的洞察力,是每壹個時代都不可缺少的記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