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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彩禮

彩禮,在某些地區也叫彩禮,是有嚴格針對性的。是指男女關系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壹定的現金或財物,表示自己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因此,如果婚姻關系的壹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現金等財物,並且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而不得不支付的,具有明顯的當地習俗,則屬於彩禮。

壹、彩禮表現形式的演變《禮記》有雲:“男女不交無媒,不遇無絲。”這就是中國彩禮制度的由來。“昏禮者,必近善之二名,以事於祠堂,而下壹代也。所以,君子看重。就是收禮,問名字,收禮,邀約會……”其中“收禮”和“受禮”是指男方給父母彩禮。在古代,“禮”的意義是表示尊重,而不是看重經濟價值。

新中國成立後,彩禮形式不斷變化:50年代的“四個壹工程”:床、臉盆、痰盂、熱水壺;60年代的“三十六條腿”:衣櫃、櫃子、桌子、椅子、床;70年代的“三轉壹環”:所謂“三轉”是指縫紉機、自行車、手表,“壹環”是指收音機;80年代四大件:電視、洗衣機、冰箱、錄音機;90年代,在80年代的基礎上,增加了“三金”——金項鏈、金手鐲、金耳環。到現在為止,現金,鉆戒等。所以彩禮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財物。雖然並不禁止男女雙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基於當地習俗向對方支付合理數額的彩禮。但法律並不提倡給付彩禮。婚姻失敗時,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返還。而且壹方買了房產送給另壹方也不是彩禮。必須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

第二,彩禮的性質是婚前壹方配偶給予另壹方的財產。它本質上是壹種禮物,但它不同於給另壹半的免費禮物。是附條件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所以彩禮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

第三,婚前贈與壹方及親屬的財產是否屬於婚前彩禮,雙方壹般會有大量的經濟往來或購置財產。那麽婚前贈與壹方及親屬的財產是否屬於彩禮也需要根據情況分類討論。

如果壹方給付不是根據當地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為之,也沒有當地必須給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則屬於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壹般贈與,不屬於彩禮性質;如果壹方的給付只是日常生活中男女之間相互表達愛意,或者普通日常生活的臨時周轉或贈與,則屬於壹般的友誼行為,不屬於彩禮的性質。因此,只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支付的相關現金或物品才是彩禮的壹部分。

司法實踐中,壹般不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如下:

1.男方或者其近親屬相互贈送的禮品;

2.男人在男女戀愛期間表達感情的禮物;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 * *內發生的由男方支付的消費費用;

4.通過婚姻取得財產、騙取財產的行為。

所以彩禮是壹個籠統的描述概念,會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不同的形式,但現階段給付彩禮的本質是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因此,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相關現金、物品等財物,屬於彩禮。

彩禮是指壹方(主要是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壹方(主要是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的錢物。雖然法律上不提倡給付彩禮的行為,但也不禁止。

彩禮作為壹種有目的的贈與,目的在於確保婚姻的締結,促進新家庭的形成。壹般情況下,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條件的,彩禮收受人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對方。

壹、應返還彩禮的法律情形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按照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通說,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的締結,促進新家庭的形成。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條件,不能達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達到解除彩禮贈與合同的條件,收受彩禮的壹方應當返還彩禮。

但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開始同居,形成非婚同居關系。雙方雖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可能已經舉行了結婚儀式,甚至生了孩子,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部分實現。此時,如果人民法院單純判決全額返還彩禮,對女方不公平,或者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彩禮返還案件時,壹方面可以解釋相應的法律規定,說服男女雙方補登記;另壹方面,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重新登記結婚的,可以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給付數額、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數額。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彩禮給付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非真正同居,要求返還彩禮者應予支持。雙方結婚後,如果沒有同居過,就沒有互相幫助,共同生活的經歷,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收受彩禮的壹方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通常會由法院根據雙方婚姻的長短和雙方沒有登記的過錯來確定。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生活困難”的概念比較模糊,司法實踐中壹些法院認為生活困難是絕對的、相對的。絕對困難是靠自己的力量無法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是指支付彩禮造成的生活前後的懸殊,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加困難。司法解釋中“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難”是指造成支付人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的情形。但部分法院並未區分“生活困難”,因此相對困難的情形能否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仍有爭議。此外,也有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下應區分婚姻存續時間。在婚姻時間較長的情況下,由於雙方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經過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大部分彩禮已經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或者實際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原則上對方不需要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