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火葬區內的公民死亡後,壹律實行火葬。不在火葬區的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應當火化。《辦法》第十壹條規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死亡證明後火化。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在取得公安部門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後,按照下列規定火化:
(壹)在居家、養老服務等場所正常死亡的,喪主憑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或本轄區鄉鎮(街道)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火化手續後。
(二)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下同)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領取遺體,辦理手續後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司法部門鑒定,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喪主領取遺體,辦理手續後火化。
(四)無名無主遺體經公安部門法醫鑒定後,通知殯儀館運送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