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獲得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可以代理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的當事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用戶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費的收取和轉讓、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以及使用費未分配部分,並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版權局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壹)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視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