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國有壹定的著作權法,規定出版社必須保證作品的完整性,也就是保護作品的作者不被歪曲篡改,但顯然,這個小女孩自己做的詩並沒有得到出版社的尊重。
出版社後來給公眾的解釋是,由於孩子自己做的詩有些不成熟,出版社的專業人員會在這本書裏展示更成熟的詩歌和手稿,但實際上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出版社的初衷是向公眾展示孩子們的創造力。如果按照大人的想法和規定來看待孩子的創作,那麽有些孩子的作品可能會略顯稚嫩。如果每個孩子的作品都要經過大人的修改才能放進這本書,那麽它就成了大人的書,而不是孩子的詩。
而且,孩子所做的事情,應該對她自己也有重大意義。既然出版社在篩選詩詞的時候選擇把孩子做的詩詞放在這本書裏,那就是對孩子詩詞的壹種認可。當出版社認為部分詩歌用詞不當時,可以提前聯系孩子和家長,詢問是否可以刪減,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不跟創作者打招呼,直接把自己創作過兩次的詩歌放進書裏。這對於孩子來說是壹種非常不公平和不尊重的現象。所以我認為負責出版的人應該受到懲罰。第壹,出版負責人必須向公眾道歉,承認錯誤。其次,他要和創作者溝通,給他壹些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