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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烹飪懲罰?

烹刑是壹種古老的刑法。

在刑法中,犯人被脫光衣服,放入壹鍋沸騰的液體中,或先放入冷液體中,再加熱至沸騰。液體可以是油、酸、瀝青、水或熔化的鉛。在亨利三世統治時期,它是專門為中毒的囚犯準備的。

“在《亨利三世的法律1531》(將下毒視為叛國罪)的序言中,引用了廚師理查德·魯斯的案例。他在給羅切斯特主教壹家和蘭貝斯窮人的食物中下毒,導致壹男壹女死亡。他被判叛國罪,判處烹任,不能免罪。他在史密斯菲爾德被當眾拷打。同年,壹名女仆因在國王林恩毒死她的女主人而受到懲罰。”(選自大英百科全書,1911年)

在倫敦的《灰色修士編年史》(由卡姆登學會出版)中,記錄了史密斯菲爾德的壹次處決。壹名男子被人用鐵鏈捆住,數次扔入沸水中,直至死亡。在現代,伊迪·阿明(沒有人能跑得更快,20世紀70年代的烏幹達獨裁者)被指控用這種方式懲罰他的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