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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的規劃、保護和汙染防治。 法律、法規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是指從晉江源頭至崇遜浦滾城入海口的所有主要支流的匯水區域,包括外引工程龍門灘水庫流域;洛陽河流域是指從洛陽河源頭到洛陽橋閘出口的所有主要支流的匯水區域。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上遊,是指晉江市金雞河閘以上地區。第三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水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關系,確保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更差。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職責,依法制止、處理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流域兩岸村(居)民自覺保護流域水環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商務、衛生、應急管理、海洋與漁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完善市、縣、鄉三級河(湖)長責任制,分階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作。

完善河(湖)巡制度,定期開展河(湖)巡活動,協調解決涉及河(湖)的重大問題。第二章流域規劃和水質要求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特點,組織編制晉江和洛陽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等產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淘汰落後產能,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發展綠色經濟。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並依法報批。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計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計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不應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其中,幹流、支流和達到ⅱ類標準以上的河段應保持水質不變;幹流、支流和ⅲ類標準以下的河段應當逐步改善和提高水質。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實時監測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域與縣交界處設立水質自動監測站;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縣級以上主要湖泊、水庫設立水質自動監測站。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結果。生態環境、水利、環衛衛生、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質監測信息共享機制。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采取控源截汙、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防護帶建設等措施。,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護和恢復水生態系統,建設河暢水清岸潔的宜居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引進或者放流外來水生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