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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作品才能算是文學作品?

文學作品是指散文、詩歌、小說、戲劇等形式的作品,特別是具有優美的形式或表達方式並表現出永久或普遍興趣的作品。

與電影作品的表現形式無關,但與內容有關,但電影作品基本上是由文學作品改編而來,其範圍大於文學作品,在文化/藝術這個更大的範疇內(文化藝術包括文學)。

這個看似“1+1=2”的問題,其實很多人只知道,不知道為什麽,所以有必要說清楚。

問題中有兩個概念:作品和文學作品。前者是大概念,後者是小概念。大概念中包含小概念。

那麽,我們首先要理解“工作”這個概念。

壹般來說,文學藝術的成品稱為作品。換句話說,作品包括文學創作的成品和藝術創作的成品。這當然是壹個通俗的解釋。

如果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解釋,“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民間美術、舞蹈作品,以及美術、攝影、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還有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甚至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顯然,在這麽多種智力創作中,並不是所有的文字作品都可以稱之為文學作品,而口頭作品和民間文學作品往往可以稱之為文學作品。

這就涉及到“文學”的概念了。

文學是壹種社會意識形態。在古代,所有用文字書寫的書籍和文獻統稱為文獻。現代是指運用語言創造形象來反映社會生活、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藝術,所以文學也可以稱為“語言藝術”這裏的語言當然包括口語和書面語,但主要是指書面語。在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文學分為兩類:韻文和散文。在現代,文學通常分為詩歌、散文、小說、戲劇、影視文學,各種體裁有多種風格。

至此,“文學作品”的定義呼之欲出:藝術創作的成品,包括詩歌、散文、小說、戲劇、影視文學等,以語言為工具,塑造形象,以反映社會生活的客觀現實,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我覺得我們對“文學作品”的定義,不僅涵蓋了“文學”這個概念,還關註了兩大要素:

首先是“創造”。創作是具有明顯個性特征的復雜腦力勞動,是發揮敏銳的感受力、深刻的洞察力、豐富的想象力、充分的創造力和相應的藝術表現技巧的過程,是產生作品的必由之路。沒有這種勞動和這個過程,就不能稱之為“創造”,而很可能是“抄襲”和“模仿”;其產品不能稱之為“作品”,至多是“復制品”。

二是“成品”。成品就是成品。沒有發表過的文學作品,只能叫“稿”、“稿”、“稿”,不能叫“作品”。同樣,學生的習題也只能稱之為“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