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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壹個成語,大意就是當管的,不接到舉報就不查

“民不舉,官不究”為古語法諺,翻譯為現代法律語言,其大意為:雖有不當行為,但當事人不向當局提出追訴請求,當局就不應追究。此語蘊含著非常樸素的法律思想,但我們很難說這種思想是對還是錯:壹方面,此語 雖出自封建社會,卻精煉地的反映了現代司法行為被動性的特點,以及近代社會所崇尚的控制公權、意思自治等理念;另壹方面,因經常有官僚以之作為徇私瀆職的開脫,在用語習慣上,此語又常帶有貶義色彩。對於“民不舉,官不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種理解又直接影響著司法、執法行為乃至法治的進程。在壹些人的腦海裏,社會主義國家就是要積極主動地審查民事行為是否公平合理。“民不舉,官不究”的思想,是封建官僚徇私瀆職的借口,潛藏著封建意識的毒瘤。正因如此,對於法官是否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才會爭論不休。也正因如此,法官超出當事人請求進行裁判的情況才會時有發生。其實,既然現在,也有人會感染上所謂的封建毒瘤:據報載,在遼寧省葫蘆島市曾發生壹起強奸案,此案在當地村鎮盡人皆知,而公安機關卻壹直未予立案。壹位警察接受采訪時竟表示,當事人沒有舉報,其不便追訴,此所謂“民不舉,官不究”。可見,“民不舉,官不究”經常被曲解。在我看來,於民事、商事等私法領域,此語非常可取,只要民事行為不侵害他人權益,不違反國家強行法律,即使存在瑕疵,只要民不舉,官府就不應審查幹預;而在憲政、行政、刑事等公法領域,職權部門則應主動查處違法,萬不可以“民不舉,官不究”為由,怠於履行職責。上述相反的事例說明,古語法諺有其適用領域,置之此處,則精辟入理,放於彼處,則謬之千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