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書法字典 - 打包資產配置問題的稅收籌劃

打包資產配置問題的稅收籌劃

打包資產轉讓的稅收籌劃

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中,?轉學?這個詞很少用,從百度搜索也沒有合適的解釋,只從國有資產轉讓的文件上?免費轉讓?在公司的日常運作中,我們受到公司法的約束,獨立企業之間不能使用轉讓這個詞,但是?轉學?但在稅法中被廣泛使用,不僅在所得稅單據中,在契稅單據中也是如此。但是什麽是轉移呢?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打包資產配置稅務籌劃的知識。歡迎閱讀。

壹、稅法中轉讓的法律定義

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中,?轉學?這個詞很少用,從百度搜索也沒有合適的解釋,只從國有資產轉讓的文件上?免費轉讓?在公司的日常運作中,我們受到公司法的約束,獨立企業之間不能使用轉讓這個詞,但是?轉學?但在稅法中被廣泛使用,不僅在所得稅單據中,在契稅單據中也是如此。但是什麽是轉移呢?

企業所得稅文件中對轉讓規定最詳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0號),該文件第壹條規定的轉讓主要有:

?(1)母公司與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向子公司轉讓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收到子公司100%股權支付款。母公司視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視同接受投資(含資本公積,下同)。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依據,以股權或資產轉讓時的原計稅依據確定。

(2)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向子公司轉讓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作為實收資本(含資本公積,下同),子公司作為接受投資。

(3)母公司與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向母公司轉讓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應視為收回投資,或接受投資,子公司應視為減少實收資本。母公司應按轉讓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減少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4)在母公司主導下,壹家子公司將其股權或資產在同壹或同壹多個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以賬面凈值轉讓給另壹家子公司,且轉讓方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轉出方視同抵銷所有者權益,轉入方視同接受投資。?

上述文件規定的四種情形,相當於轉讓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資產重組中,除了稅務文書外,主要適用工商文書,工商變更中絕不能使用?轉學?這個詞,重組不符合工商文件,企業註冊將無法進行,並可能造成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從公司法的角度對上述四種情形進行規範,以適應重整的要求。從字面上看,第壹種情況屬於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第二種情況?母公司沒有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付款。母公司視同實收資本(含資本公積,下同),子公司視同接受投資?公司註銷實收資本是壹件非常復雜的事情。只有通過減資或者分立,才能減少註冊資本。因此,母公司減資或分立後,母公司股東將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將分立後的公司與子公司合並。第三種情況,母公司抽回投資,子公司減資或分立。子公司股東將減資或分立財產投資於母公司,母公司視為接受投資,因為子公司股東是母公司,自己投資,實踐中很難遇到。第四種情況,由於轉讓方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在子公司減資或分立後,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或與另壹家子公司合並。

以上所有情況,除第壹種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外,其余均為減資或分立、合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三種情形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重整程序的結合。因此,企業所得稅中所謂的轉讓,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或者減資、分立與投資或者合並。

二、轉移支付在增值稅轉型中的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所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財稅文件201636中不征稅的第五項是什麽?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上述兩個文件都規定了?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作為重組的壹種方式,但是轉讓是免稅重組允許的重組方式嗎?根據以上分析,轉讓是投資或投資與減資、分立、合並的結合。合並、分立是文件規定的重組方式,但減資是允許的方式嗎?減資和投資屬於同壹類型,都是出售資產,以股權為對價的交易,只是減資的對價是收回股權,出資的對價是發行股權。所以,減資和投資應該是?賣?的壹種特殊形式。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轉讓是投資或者投資與減資、分立、合並的組合,這些重組方式都在增值稅文件中規定為不征稅收入,但是這種組合是規定的重組方式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6號)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多次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債權債務,且最終受讓方和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增值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1號)。?根據這份文件,合並是最終受讓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多次的情況,所以合並也是增值稅文件規定的允許免稅的重組方式。綜上所述,此次轉讓屬於增值稅非稅文件規定的重組方式。當然,轉讓的前提是有投資甚至控制關系的企業之間,否則不能使用轉讓的概念。

第三,增值稅和所得稅轉移的協調

增值稅文件強調?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壹並轉讓?要求將資產、負債、勞務壹並轉讓,本質上屬於業務轉讓的範疇。正因為是業務轉讓,目標不是轉讓資產,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都把轉讓作為不征稅收入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不在增值稅征收範圍內。因此,債權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是其必要條件。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5號,2012)規定進項稅也可以隨資產轉移,可見轉移的完整性。從這些文件來看,增值稅中的重組是指將業務從壹個單位或個人平移到另壹個單位或個人,業務壹直在進行,但業務主體發生了變化。

再來看所得稅的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處理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對於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或100%直接控制的相同或相同數量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或資產轉讓,凡有合理的經營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的,轉讓後12個月內不改變轉讓股權或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將被轉讓企業計提計入。。從該條不難看出,所得稅中的轉讓是指主體限制同壹控制下的居民企業之間轉讓股權或資產,不轉讓負債,且轉讓的股權或資產不可變更的重組形式,說明所得稅中的轉讓不是業務轉讓,而只是資產轉讓。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資產(股權)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0號)規定的幾種重組方式,都是以轉讓股權作為對價。如果資產打包轉讓,負債的轉讓就變成了資產轉讓的對價,與文件不符。所以從另壹方面說明所得稅文件規定的轉讓是純粹的資產轉讓。

增值稅中的打包資產轉讓是債權和負債壹起轉讓,而所得稅單據中的轉讓是不能和負債壹起轉讓的,這就形成了互相排斥的情況。如何協調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如果沒有好的方法,整個重組將面臨失敗的風險。當然,不用交個稅也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所以需要比較壹下哪個稅收優惠更大。筆者建議:第壹,在制定重組方案時,先計算重組帶來的增值稅或所得稅支出,然後進行比較,制定稅務處理方案;第二,如果能保證打包資產不征收增值稅,就要考慮是否可以對非貨幣性資產使用五年遞延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靈活運用特別稅重組;第三,因為除了第壹種情況下的轉讓,其他三種情況都包括減資、分立、合並,是否可以將轉讓類型改為先分立再合並?

四。對上述案例的分析和延伸

本文開頭的案例是壹家分公司的轉讓,這是壹個典型的資產、負債、勞務壹體化包裝的例子。當然,分公司的轉讓需要在成立之前註銷並轉讓給新的公司。第二,增值稅中的重整文件可以規定嗎?全部還是部分?轉移是指所有相關的資產、負債和勞務都不需要轉移,有些要素不能轉移。比如分公司經理兼任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不能轉讓,有些資產不能轉讓,比如其他應收款或者其他應付款。有時候這些資產與生產經營無關,部分轉讓是可以的,但我認為足以滿足業務轉讓的要求。第三,資產重組是市場經濟中的壹個交易概念。百度百科有這樣的描述?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企業外部的經濟實體對企業資產的分配狀態進行重組、調整和分配,或者對企業資產上設定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適用於任何企業;第四,文件規定打包資產轉讓的主體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但如果是個人,就不可能繼續經營下去,只能轉到經濟實體,比如個人和企業;第五,轉讓契稅中沒有資本作為對價的要求,所以資產轉讓和打包資產轉讓免征契稅,而且契稅征收範圍更廣,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資產轉讓也免征契稅;第六,土地增值稅改制稅收優惠政策中沒有轉讓。如前所述,轉讓本質上是投資、合並、分立和減資的結合。土地增值稅重組文件規定了投資、合並、分立,不要求以資本作為對價,但沒有減資優惠政策。因此,如果轉讓重組方式中存在減資組合,則不享受土地增值稅,其他所有形式的轉讓均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