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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疊共識的理解之壹

首先,我們可以將“重疊* * *知識”理解為不同的人在承認其差異的同時在態度上具有* * *知識,即不同觀點的人願意以合理的態度對待彼此。

這種理解的特點是松動了“理性”與“* * *知識”之間的關系,將“理性”與“不壹致”聯系起來。從s .皮爾士到j .哈貝馬斯,真理的* *認識論非常重視“理性”與“* * *認識論”之間的聯系,並將“合理的* *認識論”視為實際認識過程中真理的等價物或保證人,或者如哈貝馬斯所言,“壹個命題的真理”【7】哈貝馬斯不僅將* * *認識論的理論應用於真理理論, 也適用於規範理論:理論討論做出並實現了對相關命題的合理知識的承諾,而實踐討論做出並實現了對相關規範的合理知識的承諾; 在實際談判中,“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利益相關者作為合理談判的參與者可能同意的那些行為準則。" [⑧]

盡管哈貝馬斯知道實際的談判情況遠非理想,因此實現* * *知識的目標遠非確定,但他的上述觀點給人們的印象是,只要在同壹問題上存在分歧,不同觀點中至少有壹個在原則上是不合理的。換句話說,哈貝馬斯似乎認為只能有“合理的知識”,而不能有“合理的分歧”。但“理性分歧”恰恰是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之壹。羅爾斯認為,有些差異可能並不是由偏見、無知、自私、盲目、自欺等造成的。在正常的政治生活中,在鍛煉我們的理性能力和判斷能力的過程中,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對各自意見的評價,理論能力的應用,所使用的證據等。相當復雜,有許多無法完全克服的困難,羅爾斯稱之為“判斷的負擔”。因為這些負擔,即使是非常通情達理的人也會對同壹個問題做出不同的判斷;“即使在自由討論後,也不能指望完全理性和真誠的人得出相同的結論。”[⑨]

羅爾斯的“合理分歧”概念受到了挪威哲學家H. Grimen的重視,他認為羅爾斯有效地解釋了即使是“哈貝馬斯意義上的理想辯論情境也承擔著判斷的負擔”,【10】因此,不可能消除由其引起的分歧。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理性的政治行為者必須學會與合理的差異共存”。【11】由於這種由“判斷負擔”導致的“合理分歧”,我們往往只能滿足於“重疊的* * *知識”而不是“合格的共識”【12】,或者說哈貝馬斯所說的“合理分歧”。格林曼強調的不是“重疊* * *知識”的不可或缺性,因為它不可用,而是“合理差異”的合理性以及在公共討論中提出和討論已知無法達到* * *知識的問題的不當性。也就是說,格裏曼重視羅爾斯所謂的“回避方法”:“根據回避方法,……我們盡量不去肯定或否定任何宗教、道德或哲學觀點,或有關真理和價值地位的相關哲學解釋。”[14]

探討“重疊* * *知識”概念背後的“合理分歧”概念,進而避免基於在某些問題上註定形成的同壹理性追求* * *知識或“束縛* *知識”,對於多元主義條件下的政治統壹和社會穩定確實具有重要意義。但這種對“重疊* * *知識”的理解存在過於消極的弊端,其關註點過於偏向“重疊”而非“* * *知識”,或者過於註重“差異”而忽略了“* * *知識”。事實上,在“合理分歧”的概念中,它不僅肯定“分歧”,而且包含“* * *知識”:“合理分歧”之所以“合理”,是因為主張不同觀點的人具有相同的合理態度,或者人們持有具有相同合理性質的不同“完整性”理論在羅爾斯看來,說壹個人是“合理的”意味著壹個人“準備提出原則和標準作為合作的公平條件,並準備自願遵守這些原則和標準,只要其他人肯定也會這樣做。”【15】說壹種理論是“合理的”,是指它具有理論理性所要求的某種程度的自洽性和連貫性,以及實踐理性所要求的不同價值的排序和平衡,它屬於壹種相對穩定的不輕易改變的思想傳統。【16】有了這兩種意義上的“合理性”,即使人們對“完整性”的看法在具體內容上有很大差異,也可以說他們擁有壹種最重要的* * *知識,即關於人及其思想的“合理性”的* *知識,這種知識既包括對人的平等、寬容和合作態度,也包括不同的觀點。

這兩種意義上的“合理性”是什麽意思,尤其是第壹種意義上的“合理性”,即意見主張者態度的合理性,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中應該不難發現。梁漱溟對“理性”和“理智”做出了類似於羅爾斯的“合理”和“理性”的區分,並訴諸日常經驗來解釋他所謂的“理性”的意義:“妳願意承認理性是什麽嗎?妳可以觀察別人,或者反思自己。壹個人在平和、虛懷若谷的時候是理性的,最容易接受別人說的話,兩個人相互交談時也是最合理的。所謂理性的人,無非是指沒有人是冷靜和容易接近的心理。”【17】也就是說,在這個層次上,即使是獨白反思也足以知道什麽是合理的,什麽是不合理的,以及在這個最低層次上是否已經實現了知識的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