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以下文件:
四川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學費獎補暫行辦法
川財交[2009]第184號
第壹
為促進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屬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連續服務三年以上的,省政府對其學費按壹定標準給予獎勵。學費獎勵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屬高校是指四川省省直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含招收普通高校學生的高職院校、民辦院校、獨立學院和成人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2009年(含)春季學期後從上述學校畢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免全額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艱苦邊遠地區是指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20061號)規定的我省12個市州中的77個縣(市、區),具體指:
攀枝花市: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
綿陽市:平武縣、北川縣;
瀘州市:敘永縣、古藺縣;
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青川縣;
樂山市:金口河區、峨邊縣、馬邊縣;
宜賓市:筠連縣、珙縣、興文縣、屏山縣市;
巴中市:通江縣、南江縣;
達州市:萬源市、宣漢縣;
雅安市:滎經縣、石棉縣、天全縣、漢源縣、蘆山縣、寶興縣;
涼山州:西昌、德昌、會理、會東、寧南縣、普格、喜德、冕寧、嶽西、鹽源、甘洛、雷博、布拖、金陽、昭覺、美姑縣、木裏;
阿壩州:汶川縣、理縣、茂縣、九寨溝縣、馬爾康縣、松潘縣、金川縣、小金縣、黑水縣、壤塘縣、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
甘孜州:瀘定、康定、丹巴、九龍、道孚縣、爐霍、新龍、德格縣、白宇、巴塘、鄉城、雅江、甘孜、稻城、得榮、石渠縣、色達縣、理塘。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上述地區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和城關鎮)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
(壹)鄉鎮機關、中小學校、農(林、牧、漁)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文化站等。;
(2)工作地點位於氣象、水文、地震、地質、水電建設、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和地方國有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壹線。艱苦邊遠地區縣。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連續服務,是指畢業生首次在邊遠艱苦地區上述基層單位就業,連續服務滿三年(按日計算)的情形。
第八條
政府學費獎按畢業生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計算(享受部分減免的,予以扣除),但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不同學制畢業生學費獎勵的計算年限以其實際在校年限為準。
第九條
畢業後連續服務滿三年的,政府學費獎勵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批準,壹次性發放給畢業生。在校期間已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指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信用社發放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未全部歸還的畢業生,優先償還貸款余額,余額發給畢業生;當獎金少於貸款余額時,將用於還貸。
第十條政府助學金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合格畢業生連續服務三年後,向就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提交《四川省高校畢業生政府學費獎勵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政府學費獎勵的申請和批準每年處理壹次。個人申請應在當年8月31前提交。提交申請時應附以下補充材料:
1.確認建立雇傭關系的文件復印件(如雇傭協議、勞動合同、聘用文件等。);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我大學文憑的復印件。
(二)縣(市、區)教育局對申請表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於9月15前匯總上報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審核後,於9月30日前匯總上報省教育廳(市、縣兩級匯總報表另行下發)。
(三)省教育廳通過畢業生所在高校審核核實畢業生學費繳納和生源地助學貸款余額情況,並於6月30日10前以正式文件將獲得學費獎勵的畢業生名單及獎勵金額回復各市(州)教育局,抄報省財政廳和有關高校。
市(州)教育局收到回復後,應轉縣(市、區)教育局進行回復。
(四)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的批復文件,根據資金的不同歸屬,在11.30日前,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凡應歸還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由省財政廳下達支出預算並撥付給相關高校,高校向助學貸款經辦機構進行補償。經辦銀行收到補償資金後,應相應減少助學貸款余額,並辦理還款手續。
學費獎優於代償助學貸款的,由縣(市、區)教育局根據市(州)批準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
2.凡應直接發給畢業生本人、應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由省財政廳將支出預算下達相關市(州)、試點縣(市)財政局。逐級到達縣級財政後,由縣(市、區)教育局向畢業生本人支付或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申請補償。假期支付辦法由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省屬高校和相關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認真落實政府學費獎補政策,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確定學費獎補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
學費獎助學金的申報、審批、撥付和發放應當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上級財政、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四川省高校畢業生政府學費獎勵申請表
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教育廳
20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