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移送管轄應註意哪些問題
適用轉移管轄的前提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法律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且轉移管轄只能轉移壹次,不能多次轉移。案件壹經移送,移送法院應當受理,即無論是否有管轄權,都不得拒絕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訴訟管轄權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另壹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後已先行實踐的,應當責令將案件移送先行實踐的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規定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後先立案的,應當責令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