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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簽使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在產品的銷售包裝上,以及具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上,用於識別和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性和安全警示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

第四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壹致性負責。

第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應當標註。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並與產品註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壹致。

化妝品標簽應清晰、耐久、易於識別和閱讀,不得有印刷脫落和粘貼不良等現象。

第六條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如果使用其他字符或符號,除境外企業的網站、名稱和地址以及必須使用其他語言的既定技術術語外,應在產品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使用規範漢字的相應說明。

貼有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和功效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壹致。

除註冊商標外,中文標簽同壹視覺面上其他文字的字號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規範漢字的字號。

第七條化妝品中文標簽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產品中文名稱和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書編號;

註冊人和備案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還應當註明在華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同時標註國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⑤所有部件;

⑹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

⑻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對於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註產品的中文名稱和使用壽命。

第八條化妝品中文名稱壹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或屬性名,商標名稱、通用名和屬性名應符合以下要求:

(1)商標名稱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化妝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允許以商標名稱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產品不具有的效果。使用暗示某些原材料存在的術語開展業務。

如果品牌名稱和產品配方中含有此類原料,應在銷售包裝中說明使用目的;如果產品配方中不含此類原料,則應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明確標註該產品不含此類原料,相關術語僅作為商標名稱使用。

(2)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和使用部位的文字。使用特定原料名稱或者表示原料類別的文字應當與產品配方的成分壹致,產品中原料的功效應當

與產品功效宣稱壹致時。當使用動物、植物或礦物名稱來描述產品的香味、顏色或形狀時,這種原料可能不包括在配方中。命名時,動物、植物或礦物名稱的香味、顏色或形狀可以用在通用名稱中,也可以在屬性名稱後標明。

(三)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物理性質或者形態。

(4)不同產品的商標名稱、通用名稱、屬性名稱相同時,應在屬性名稱後註明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

(五)商標名稱、通用名稱或者屬性名稱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的視覺表面予以說明。

第九條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當標註在銷售包裝表面的顯著位置,並至少有壹處由導語引出。

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和符號命名,但註冊商標、標明防曬指數、色號和序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和符號的名稱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註冊商標。,其含義應在產品銷售包裝的視覺面上解釋。

特殊化妝品的註冊證號為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號,並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

第十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負責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明顯表面:

(壹)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負責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標註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中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並分別以相應的前導字引出。

(2)當化妝品的註冊人或備案人與制造商相同時,註冊人/制造商或備案人/制造商可作為簡化標簽的指南。

(3)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標明完成接觸內容物的最後工序的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如果註冊人或備案人委托多個生產企業同時完成接觸內容的最後壹個過程,他們還可以標記受委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並通過代碼或其他方式表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

(四)生產企業為國內企業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應標註在企業名稱和地址之後,並用相應的引導詞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