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門牌,是指標明院落和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誌。
本辦法所稱樓牌,是指院落內標明樓棟編號和名稱的地名標誌。第三條經市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院落和獨立門戶應當設置門牌。
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和其他院落中使用門牌號的建築物應當設置建築物標誌。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公安分局、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編制、設置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財政、民政等部門以及公用事業和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籌備、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應當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門樓牌的籌備、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門樓牌的編制、使用、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管理、方便群眾、尊重歷史、穩定的原則。第六條公安、國土規劃、民政、住建、市場監管、稅務、城管、郵政、電信、電力、燃氣、水務、銀行等部門登記地址信息時,應當將門樓牌號碼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房產測繪時提供的建築物地址信息,應當以公安機關核發的門牌號為準。
門樓牌作為表明地址信息的標誌,不作為建築物的合法產權憑證。第七條門牌號碼除按照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外,還應當按照道路、街巷的方向進行編號:
(1)東西向編號,奇數在南側,偶數在北側;
(二)南北方向,由南向北編號,東側為偶數,西側為單號;
(三)西南、東北,由西南向東北編號,東側為雙數,西側為單號;
(四)在東南和西北方向,數字由東南向西北排列,東側為偶數,西側為單數;
(5)同壹棟樓內的商鋪應采用“門牌號+門牌號”的方法編制門牌號,當某壹區域的預留號碼不足時,也可采用這種方法編制。
在沒有城市道路的街區建築中,可采用“街區名稱+編號”的形式編制號牌。
門牌號碼應排列有序,不得亂跳或重復。在市區,如果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超過四米,或根據實際規劃情況,應留出備用門牌號。
樓牌的編號采用“區名+編號”的形式,編號以鋸齒形編制。第八條投資建設經批準的建築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房地產測繪前,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或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文件;
(3)總體規劃。第九條經批準的臨時建築,投資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牌號碼,並提交下列材料:
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統壹的,派出所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受理申請後,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完成門牌號碼,經區公安分局核準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門牌號碼通知書。
門樓號告知書應當載明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號。第十壹條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建築物竣工驗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門樓牌告知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預約申請設置門樓牌。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信息數據報送區公安分局。第十二條區公安分局應當自收到公安派出所報送的信息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許可安裝單位。制卡和安裝單位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門樓牌的制作和安裝。根據合同約定,門樓牌制作安裝期限自自制標牌安裝單位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門樓牌標誌的制作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