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藥品的識別標誌與國內藥品基本相似,但進口藥品的日期標誌大多遵循自己的習俗,在不同國家會有所不同。但需要註意的是,已批準進口藥品的說明書和標簽必須使用規範漢字,如果添加了其他文字,則以漢字為準。
首先,藥品標準代碼屬於國家藥品代碼之壹。
國家藥品編碼是指在藥品研發、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過程中,由計算機用來表達特定信息的編碼標識。國家藥品代碼包括標準代碼、監管代碼和分類代碼,以數字或數字與字母組合的形式表示。
標準碼用於管理國家藥品註冊信息,但不體現在藥品包裝上(監管碼體現在藥品包裝上)。當藥品首次註冊時,它被賦予標準代碼,這是國家批準的藥品的唯壹身份標誌。
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由國家局統壹編制和分配,在批準生產和銷售註冊申請時同時獲得國家藥品代碼。當藥品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時,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將相應變更,相關信息將在國家局政務網站上公布。
企業在國家局政府網站數據查詢欄目中輸入國產和進口藥品數據庫中的藥品名稱、批準文號、企業名稱等關鍵信息,即可查詢藥品標準代碼。
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編制規則:
1,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14,由藥品國家代碼、藥品類別代碼、藥品本體代碼和校驗碼依次連接組成,不留空格。
2、國家藥品代碼標準代碼國家代碼為“86”,代表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的所有藥品;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類別代碼為“9”,代表藥品;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的體碼前五位為醫藥企業標識,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藥品生產許可證》精簡編制,遵循壹照壹證原則;國家藥品編碼標準代碼主體代碼的後五位是藥品產品標識,是指前五位確定的企業所擁有的所有藥品產品。藥品產品標識根據藥品批準文號、藥品名稱、劑型和規格,遵循壹物壹碼的原則,以流水方式編制。
3、國家藥品本體編碼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維護管理機構統壹編制賦碼。
二、藥品批準文號是藥品生產合法性的標誌。《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藥品“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由於歷史原因,目前上市藥品批準文號格式不壹,不利於統壹管理和監督。為加強藥品批準文號管理,根據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做好藥品批準文號統壹換發工作的通知》(國藥註【2001】582號)要求,現對藥品批準文號新格式進行規範,近期將對全國藥品生產企業已合法生產的藥品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藥準字+1位字母+8位數字,試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藥審字+1位字母+8位數字。
字母“H”用於化學藥品,字母“Z”用於中藥,字母“B”用於在國家醫療產品管理局整頓的保健藥品,字母“S”用於生物制品,字母“T”用於體外化學診斷試劑,字母“F”用於藥用輔料,字母“J”用於進口分包裝藥品。數字1和2是原批準文號的來源代碼,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準的藥品,“19”和“20”代表2002年1之前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的藥品,並使用其他省級行政區劃代碼(見附件1)。
行政部門批準的藥品。第三位和第四位是批準文號更新年份的最後兩位數字,但衛生部和國家醫療產品管理局的批準文號仍使用原批準文號的最後兩位數字。數字5到8是序列號。
2.每種藥品的每個規格都有壹個批準文號。除了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委托生產和異地加工外,同壹藥品的不同生產企業頒發不同的藥品批準文號。
3、自200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新藥、仿制藥和經地方標準整改或再評價升級為國家標準的藥品,壹律采用新藥批準文號格式。
4.200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之後簽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格式發生了部分變化,其中字母“X”改為“H”,其他部分保持不變。換發《進口藥品註冊證》時,原舊格式的註冊證號更換為新格式。
5.藥品批準文號和化學品進口藥品註冊號換發後,印有原格式批準文號和註冊號的包裝標簽在2003年6月30日後禁止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