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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商業目的引用百度百科內容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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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實施的壹種錯誤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侵權的各種觀點中,有三種學說比較典型:

錯誤行為理論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是壹種過錯。英國學者弗萊明指出:“侵權是壹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約,法院會以損害賠償訴訟的形式為這種過錯提供救濟”;

違反法定義務理論。該理論主要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本文從侵權與違約的區別的角度,給出了壹個普遍接受的、最完整的侵權定義。

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是由於違反了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而對這種義務的救濟是對普通公民尚未履行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所以侵權行為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普通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合同義務。

過錯責任理論,認為過錯只是侵權責任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