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衛生單位代碼編制規則》第二條診所、衛生院、醫務室、衛生站和村衛生室(所)的編碼規則。鑒於部分地區單位標識碼已用完或不足,個體診所、衛生站和村衛生室(所)無代碼,所有診所、醫務室、衛生所代碼由18位代碼改為12位代碼,衛生站和村衛生室(所)代碼也為12位代碼。其編碼規則如下:
行政區劃代碼+單位標識碼+單位屬性代碼
(6位)(4位)(2位)
1,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數字,以區(縣)為基本單位,壹個區(縣)為壹個代碼,采用國家標準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2.單位標識碼為4位數字,範圍從“0001”到“9999”,按照報名順序進行編碼。該代碼是單位名稱的代碼,每個醫療機構壹個,不能重復。鑒於此類機構變化較大,新單位允許使用撤銷單位的標識碼。
3.機構屬性代碼為2位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