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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醫生開具處方藥的規定

法律分析:醫生開具的處方必須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1,患者壹般情況及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僅限壹名患者用藥。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需要修改時,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編制藥品簡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和用量。藥品的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形式書寫,但不允許使用“謹遵醫囑”“個人使用”等模糊詞語。

5、應填寫患者的實際年齡,新生兒、嬰幼兒要寫日期、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處方,也可以同處方,但中藥飲片要分開處方。

7、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書寫時,應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在藥物右上方註明制備和煎煮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對中藥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裹布、先炒後炒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下需要用藥過量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字。

10,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11.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開具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

同時,藥物的劑量和數量應以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四條醫師開具山東野壽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生處方銷售、配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