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腐敗的定義是:“腐敗是濫用公共權力來謀取私人利益。”更廣泛的定義是:“腐敗是通過關系有意識地不遵守規定,以便從這種行為中為個人或相關個人謀取利益。”(坦子,1995)
透明國際對腐敗的含義解釋如下:“公共部門官員的行為,無論他們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從事行政管理的公務員,都通過濫用公眾賦予他們的權力,使自己或與他們關系密切的人不當和非法致富。”(透明國際,1995)
邁克爾·約翰遜對腐敗采取了壹種廣義的定義,認為腐敗是指濫用公共角色或資源,或公共和私營部門非法使用政治影響力。(引自艾略特,1997)這個定義更接近政治腐敗的含義。
大多數社會科學學者遵循《牛津英語詞典》對腐敗的定義,該定義本質上與公共職位的責任有關。戴維·h·貝利認為腐敗壹詞意味著不正當地利用職權獲取個人利益,而這些利益不壹定是金錢。然而,許多學者傾向於堅持認為,“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僅有用,而且對解釋腐敗的概念至關重要。為了個人利益而侵犯同壹利益是腐敗。(引自王滬寧,1990)
我國有學者認為,腐敗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違反當時社會公認的紀律、法律和道德規範,形成壹定社會危害的壹種不正常的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2]
在我看來,腐敗是利用公共權力以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為自己、家人和自己的小集團謀取私利的現象。簡而言之,“腐敗就是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