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以國家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向企業投資的,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事務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他的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執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