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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法庭和當代法庭有什麽不同?

羅馬法是由負責審議的小組編纂的,它也屬於羅馬最高政治駕駛權的元老院!它包括四個階段:羅馬氏族公社時期(公元8世紀前)、皇家時期(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國家時期(公元前6世紀中期)和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27年至公元前395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於公元476年,東羅馬帝國滅亡於公元1453年)。說到古羅馬法,我們不得不提到著名的古書——《十二銅表法》,它包含了,審判,追債,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人犯罪者,公法,宗教法,前五表和後五表。還有《羅馬帝國民法大全》,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階梯》)。《法律的階梯》和《查士丁尼理論匯編》也被翻譯成《法律匯編》。

我們來看看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包括債法、繼承法、婚姻法和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傳統習慣法的匯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了古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征。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成立了10人的法典編纂委員會,並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律制度。到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個法律表,第二年又增加了兩個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由於每只手表都是由青銅制成的,因此習慣上稱為“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條款得到了聖圖裏亞會議的批準,並在羅馬廣場公布。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所有的青銅表都在戰爭中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籍中看到輪廓。十二表法的內容是:傳票、審判、索賠、家庭父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房屋和土地、私人罪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補充、後五表的補充。“十二銅表法”頒布後,成為* * *時期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第壹桌傳票

1.原告傳喚被告出庭。如果被告拒絕,原告可以邀請第三方作證並拘留其同行。

二、如果被告借口或企圖逃跑,原告有權逮捕。

三、如果被告因病或年老無法出庭,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但自願除外,沒有必要使用有蓋車輛。

四、如果訴訟當事人富裕,保證其及時出庭的擔保人應是具有同等財力的人;如果妳很窮,任何人都可以填補它。

五、如果當事人能夠自行和解,爭議即視為解決。

六、如果雙方不能和解,雙方應在中午之前在廣場或會議廳,由首席法官(magistratus)審理。

七、訴訟壹方當事人中午後仍未到庭的,行政長官應立即裁定到庭的壹方勝訴。

8.日落應為中止訴訟的期限。

九、保證人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在庭審時按時出庭。

第二次表格試驗

1.如果訴訟標的超過壹千盎司(As,羅馬銅幣名稱,在金衡制中約為壹磅),則應支付500盎司的誓言金。如果標的物少於1,000盎司,將支付50盎司的宣誓費,並為自由身份的訴訟支付50盎司的費用,無論家庭財產如何。

2.開庭當天,如果裁決員(Jndex)、仲裁員或訴訟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審判涉及外國人(HOSTE),則應延期審理。

三、凡需要證人者,應在證人面前大聲呼叫,通知他在第三個趕集日出庭作證。

四、即使在盜竊的情況下,也可以和解。

第三表執行

1.對自己承認或判斷的債務有30天的法定寬限期。

2.如果債務人到期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其逮捕並帶至行政長官處申請執行。

三,此時,如果債務人仍未清償債務,並且沒有擔保,債權人可以將其扣留在家中,用皮帶或腳鐐捆綁,但重量最多為十五磅,並且可以隨意減少。

四、債務人在被拘留時,要自備食物,如果不能自備,債權人應每天供應壹磅谷物面粉,願意多給的隨其便。

5.債權人可以拘留債務人60天。在此期間,債務人仍可尋求和解;如果沒有達成和解,債權人應連續三個交易日將債務人帶到廣場上,並大聲宣布決定的金額。

六、在第三次將債務人引至廣場後,如果仍無人清償或擔保,債權人可將債務人賣到臺伯河以外的外國或將其殺死。

七,如果有幾個債權人,債務人的四肢必須分割進行分配,並且根據債務的比例切成塊不是犯罪。

八、對漢奸的起訴,總是有效的。

第四表父母權利

首先,畸形嬰兒應該立即殺死。

第二,家庭成員終身處於父母權利的控制之下。父母可以監督它,打它,讓它努力工作,甚至賣掉它或殺死它;即使子女和孫輩在該國擔任高級公職。

3.如果父母背叛兒子三次,兒子將被剝奪父母權利。

第四,丈夫必須向妻子要鑰匙,這樣他就可以帶走自己的東西並驅逐他。

五、嬰兒在其父親去世後十個月內出生的,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五表繼承和監護

1.除了維斯塔的處女,女人都被終身監護。

第二,受agnatio監護的婦女的所有必要轉移不受時效限制(RES man cipi);但是,這壹限制不適用於在轉移財產時獲得其監護人同意的婦女。

三、凡處分其財產或指定其家庭監護人的遺囑,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死者沒有立遺囑;沒有繼承人,他的繼承權由最近的氏族繼承。

五、如無親屬關系,由氏族(genhies)繼承。

六、當遺囑沒有指定監護人時,家屬是法定監護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由於沒有監護人,要由親屬保護其身體和財產;當沒有親戚時,他們受到親戚的保護。

普羅迪格斯不得管理他的財產,他的親屬應是他的保護人。

八、被釋放的奴隸(libertus)去世時沒有遺囑,如果沒有繼承人,其遺產屬於恩人。

九、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由繼承人按份額分配。

十、遺產的分割,按遺產分析訴訟。

11.如果奴隸通過遺囑獲得自由,並向繼承人支付了壹定的金額,則奴隸在支付全額後將獲得自由;如果奴隸已經被轉移,他將在向轉移者支付金額後獲得自由。

表6所有權和占有權

1.如果合同是以“nexum”或“mancipium”方式訂立的,所使用的語言是當事方的法律。

2.凡主張訂立“現金貸”或“強制買賣”合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訂立上述合同後否認的,處以標的兩倍罰款。

三、收購使用的土地為兩年,其他項目為壹年。

4.如果妻子不願意根據壹年的限制締結婚姻,她應該每年連續三個晚上不回家以中斷限制的完成。

5.外國人永遠不能通過使用羅馬公民的財產而獲得其所有權。

六、在訴訟過程中,對行政長官面前的財產所有權有爭議的,應當裁定該財產屬於事實上的占有人,或者認為暫時占有是適當的。

在有關自由地位的訴訟中,應裁定聲稱該人是自由人的壹方有爭議的對象。

七、所售貨物交付後,未在買方支付價款或提供擔保滿足賣方要求的情況下,其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8.任何通過“強制買賣”或“法律上的轉讓”方式進行的貨物轉讓都具有法律效力。

九、凡使用他人木材建造房屋或搭建葡萄架的,木材所有人不得擅自拆除並取回其木材。

十、但在上述情況下,可以使用改用他人的木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木材價款的兩倍。

十壹、在木材與建築物已分離時,或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下拔出時,原主人有權將其取回。

表7土地和房屋(相鄰關系)

a、建築物四周應用兩尺半寬的空間,以便通行。

2.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近的土地之間建造籬笆的人,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線;柵欄應該留出壹英尺的空白;挖溝應留有與溝相同深度的空地;挖壹口井應該留出六英尺的空間;栽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應當留空九尺;給其他樹留五英尺。

三、遊園的規定...祖傳財產...車庫...(原件丟失)。,

四、相鄰田地之間,應空出五尺以供通行和耕作,而處方不適用於此空地。

5.如有邊界爭議,行政長官須委任三名仲裁人解決。

六、在別人的土地上有通行權,其道路寬度,直行為八英尺,轉彎為十六英尺。

七、如現役軍人未保持道路處於可通行狀態,路權人可乘坐面包車通過其認為合適的地方。

八、使用人為方法改變自然水流,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不得不訴諸賠償。

九、樹枝越過邊界時,應修剪至離地十五英尺,以便遮蔭不會影響鄰近的土地;如果樹木因風而向鄰近土地傾斜,鄰近土地上的所有人也可以求助於治療;

10.當橡樹的果實掉落在鄰近的土地上時,必須在鄰近的土地上撿起來。

第八表私人罪犯

1.用文字誹謗他人或公開演唱侮辱他人的歌詞者將被判處死刑。

第二,如果他人的四肢受到損害並且無法和解,則其他人也可能按照同形復仇(最初為memberum rupsit)“損害其身體”。

三、打斷壹個自由人的骨頭,罰款300阿斯;如果受害者是奴隸,他將被罰款150阿斯。

四、其他對人施暴的行為,罰款25阿斯。

五、對意外侵害他人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牲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將牲畜交給受害人。

七、讓自己的牲畜在別人的田地裏采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別人的果子掉在自己的地裏被牲畜吃了,他就沒有責任。

八、不要用魔法損壞別人的莊稼;不要擅自將農作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

九、晚上從耕地上偷莊稼或放牧的人,如果是適婚者,就會被處死以祭祀谷神;如果他是壹個未婚人士,他將被行政長官酌情鞭打,並被處以兩倍於損害的罰款。

十、焚燒房屋或堆積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如果是故意的,則將其捆綁並鞭打,然後燒死;屬於過失的,責令賠償損失,無力賠償的,從輕處罰。

十壹、盜伐其他樹木的,每株處以罰款25作為。

十二、夜間行竊,如被當場擊斃,應視為合法將其擊斃。

十三、白天盜竊,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殺害。

十四、現行小偷被逮捕、鞭打並移交給被盜者;如果妳是奴隸,妳將被鞭打並被扔在塔培歐塔培歐的巖石下處死。如果他是未婚人士,行政長官會酌情對他施以鞭刑,並命令他賠償損失。

十五、正式搜查贓物時,搜查人應該是赤身裸體的,只有麻布束腰,雙手捧著盤子。凡是以正規方式在小偷家裏發現贓物的,按現行盜竊罪處罰;如果它被非正式地發現或在其他地方發現,小偷將被處以三倍於臟東西的罰款。

十六、對現行盜竊行為的訴訟,只限於盜竊者兩倍的贓物。

十七、對於被盜物,不適用收購時效的規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過壹分(uncia),如果超過,高利貸者應處以超出部分的四倍罰款。

十九、收貨人不忠誠的,並處以所造成損害的兩倍罰款。

二十、監護人不忠誠的,任何人都有權請求更換;如果他侵吞被監護人的財產,將被處以兩倍的罰款。

21.如果捐助者欺騙了客戶,他“應該被獻祭給神”(薩塞爾·埃斯托)。

二十二、證人或秤在法律行為中,如事後拒絕作證,即屬“不名譽”,從此失去作證資格,且不得請他人為其作證。

二十三、作偽證,把胡塔佩歐扔石頭摔死。

二十四、殺人犯被判處死刑;如果疏忽導致死亡,應該用壹只公羊代替自己獻祭給上帝。

二十五、用魔法或毒藥殺人的,處死刑。

26.夜間在城市舉行集會擾亂公共秩序的人將被判處死刑。

二十七、軍人或其他社團成員,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締結其組織的章程。

表9公法

1.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法律。

第二,剝奪壹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刑事法院的專屬權力。

3.行政長官委任的裁決員或仲裁員如在執行職務時收受賄賂,將被判處死刑。

四、死刑的執行應由刑事事務官員監督。任何不服所有刑事判決的人都有權上訴。

5.任何煽動敵人背叛自己國家或將公民交給敵人的人將被判處死刑。

6.未經審判不得判處任何人死刑。

第十表宗教法

首先,不允許在城市地區掩埋或焚燒屍體。

第二,葬禮不應鋪張...火葬用的柴火不應該用斧頭砍。

三、下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服以三件為限,紫色以壹件為限,演奏音樂的人數以十人為限。

四、葬禮時,婦女不準抓撓面部和毀容,也不準控制不住地哭泣。

五、不得為葬禮收集死者的遺骨,但在戰場上或在外國死亡的,不適用此限制。

6.禁酒令:用香料防腐奴隸的屍體;舉行葬禮宴會,大肆灑聖水,擺長排花環,用香爐焚香。

七、如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及馬匹,因獲贈花環,在葬禮期間,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舉行第二次葬禮,也不為他準備兩副棺材。

九、死者不得與金飾合葬,但如果牙齒鑲有黃金,則允許將其火化或與其合葬。

十、未經屋主同意,不得在離房屋六十尺範圍內進行火葬或挖墳。

十壹、墓地和墳墓周圍的房間,不適用上述規定。

表十壹前五表補

壹、平民和貴族,不得結婚。

第十二表最後五張表的補充

a、購買牲畜用於祭祀神靈而不支付價款,或租賃牲畜用於祭祀神靈而不支付租金,債權人有權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二、家庭成員或奴隸造成的私人犯罪,父母、主人應負賠償責任,或向受害人賠償。

三、凡以不誠實手段取得對物品的占有,應由行政長官指定的三名仲裁員處理。如果占有人敗訴,他應雙倍返還所得。

4.有爭議的物品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以兩倍價款的罰款。

五、前後制定的法律有抵觸的,以後者廢止前法。& lt/B>。此外,我想提壹下羅馬的婚姻制度。從《民法典》編纂到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是壹夫壹妻制,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

查士丁尼民法百科全書

是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憲法令,按時間順序排列,10卷由* * * *編撰,未收錄的壹律無效。《學說集》收集和摘錄了知名和公認法學家的著作,共50卷。所有未被選中的法律聲明均被宣布無效,今後將永遠不能在法律中引用。《普通法》是羅馬私法的教科書,由皇帝決定,具有自身的法律效力。“新法”匯編了查士丁尼統治時期頒布的180條新法令。這部百科全書是羅馬法的精華和集大成者,它總結和匯集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發展的最高成就,對羅馬法的廣泛傳播發揮了重要作用。查士丁尼法典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最終在強悍野蠻的日耳曼人的沖擊下被摧毀。西羅馬滅亡後,東羅馬帝國依然生機勃勃,相當繁榮,這主要得益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交界處,瀕臨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在6世紀,查士丁尼執政時,國家變得繁榮起來。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有機會制定壹部偉大的傳世法典。《查士丁尼民法法典》又稱《查士丁尼民法法典》,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壹個完整的階段。它保留了羅馬法的成果,對人類行為作出了詳細的法律規範,為調解復雜的社會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為維護東羅馬帝國統治的有效工具。以《十二銅表法》為開端、以《查士丁尼民法典》為終結的羅馬法是壹部世界史。

羅馬法具有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形式,是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先導。例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影響很大,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壹的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羅馬私法制度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例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理論集註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納,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間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和律師制度等。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辭精確,結構嚴謹,論點清晰,簡明扼要,理論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