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壹部《名例法》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刑罰體系和基本原則;
第二條《守紫禁城法》,主要是保護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主權。
和邊境安全;
第三章,專業系統的法律,主要涉及貪官的設置,任命,職責和對違反法律的懲罰。
第四章“家庭婚姻法”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規定,以保證國家稅收來源,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廄儲法》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和儲存的管理,以及保護官方資產不受侵犯。
第六部《盛世之法》主要是關於士兵的招募、軍隊的動員、將軍的職責、軍用物資的供應、擅自建築和征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控制征勞和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部《賊盜律》,主要講的是嚴厲鎮壓和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章“鬥訟之法”主要是關於懲治爭鬥和維護封建訴訟制度;
第九條《欺詐證偽法》,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保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條“雜項法律”不屬於其他“分則”條款,在此規定;
第十壹條“捕死法”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士兵,以及官員和奴隸的逃跑,以確保封建國家的兵役和徭役招募以及社會安全;
第十二條《越獄法》主要是關於審判、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的法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孫昌戊己等人對《永徽法》的精神實質和法律條文進行逐壹解釋,以澄清法律條文的含義,並通過問答的形式,分析其內涵和解釋疑點,並將其寫成30卷,於永徽四年頒布。律書與律書融為壹體,合稱永徽律書(宋元稱唐代律書,明末清初稱唐代律書)。“法”與“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破獄者自然以術為例加以分析”。此後,法律文本沒有太大變化,皇帝增刪的多是“令”“式”“式”,可以說唐代法律基本定型。至今只有《唐律》和《唐六典》代代相傳,其余皆亡。
此後,500條法律被逐句註釋並附在法律上,這就是所謂的稀疏討論。律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書》,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也稱之為《論唐律》。它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最大的封建法典。
《唐律》中的律文反映了唐代各階級、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關系,以及壹些政治、經濟制度。這是研究唐朝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折衷得失,使之系統化、細致化。因此,它的立法更加審慎,內容更加透徹,條目更加簡潔,解釋更加準確。其立法理論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封建禮教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主要工具。它是後世刑法的藍本。通過唐朝與鄰國之間頻繁的通信和文化交流,唐朝的法律也對古代亞洲國家的法典產生了巨大影響。古代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大多照搬了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將其視為古代“中華(中國)法系”的代表作。
現存最古老的《唐律亦舒》版本包括上海圖書館所藏宋刻本殘卷、北京圖書館所藏宋刻本殘卷和吳縣顧希齋所藏元刻本。元鄭智十壹年(1351),崇化於之庵有印本。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的文獻中,有壹部唐代著作《律疏》的殘卷(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有很多種類的古代手稿和刻本,如文化二年的官方版本(1805)。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了劉《唐律疏議》。校對員以韓粉樓的《西齋刻本》為底本,並參與校勘其他版本,做了詳細的校勘筆記。此外,未附宋版的《唐律》也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唐律略論》(30卷)是唐代孫昌無極奉皇帝之命編纂的。
它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事實上,對唐律的簡要討論包括兩個部分,即《唐律》和孫昌無極等人對法律的解釋。因《說文解字》以“壹曰”開頭,故稱《唐律亦舒》或《唐律亦舒》。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刑峻法導致的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創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接受了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各種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制度。
立法活動是其中壹項重要內容。唐律包括律、令、形、式四個部分。其中法律是第壹位的,法律是刑法典,用於定罪。“令”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是對文武官員職責範圍的規定,是考核官員的依據。“樣式”是尚書各部和殿、監、十六衛的工作規定。
唐高祖命裴寂等人在隋代《開皇法》的基礎上編纂了《武德法》。唐太宗貞觀年間,戊己、方等人奉命修訂、刪減《武德法》,歷時十余年編纂而成。唐朝的法律自貞觀年間修訂以來沒有太大變化。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法律做了壹些個別調整外,主要解決了法律實施中沒有根據的解釋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任命包括孫昌戊己在內的65,438+09人編纂《律疏》,並於次年完成。當時叫《永徽律疏》,所以在全國頒布。編寫《唐律略論》的目的是為唐律條文提供壹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統壹的解釋,如何理解唐律條文以及哪部法律更適用沒有統壹的標準,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上》非常有利於解決這個問題。
《唐律略論》編纂完成後,先後在高宗、武侯、中宗、玄宗等朝代進行了修訂,但都屬於個別內容和個別詞語的增補和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的演變來看,唐
《論法律》是唐代的壹部經典著作。
《唐律疏議》作為壹部封建法典,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形態,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唐律略論》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倫理與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規定,減輕處罰。例如,與隋法相比,貞觀法中的刑罰取消了92項死刑,人數減少到765,438+0,其他許多人都變得更輕。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簡單的法律。作為現代法律的壹般原則,《唐律疏議》第壹章中的名例法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剩下的17條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
《唐律疏議》規定了五種刑罰,即扇耳光、棒打、學徒、流放和處死,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因此在第壹章中列出。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積累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叛亂、惡叛、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犯十大罪者重判,不享有贖免特權。這就是所謂的“十惡不赦”的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規定得比較詳細。八條意見的對象主要是指以下幾種人:親戚、親戚、賢人、才人、功臣、貴人、勤人、貴客。簡而言之,無非是皇帝的親戚,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只要這些人沒有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減輕或免除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的區別。
唐代的《名格法》也規定了壹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關於自首減輕處罰的規定,處理同壹犯罪的原則,合並犯罪的原則,加重累犯的規定,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以及類推的壹般原則等。關於老幼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不構成犯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處理原則的規定。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詳盡的。
《鎮守法》講的是鎮守皇宮,保衛關津要塞。《職制法》是關於官職和職傳的法律。家庭婚姻法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和婚姻家庭的法律。谷倉法是壹部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的法律。繁榮法則是關於出兵和繁榮的法則。《賊盜法》是壹部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戰鬥的法律是關於戰鬥和訴訟的。《欺詐和偽造法》是壹部關於欺詐和偽造的法律。雜項法律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強奸、國家禁忌、私鑄貨幣、賭博、失去堤防、破壞橋梁、放火、醫療事故和阻礙交通的法律。《俘獲與死亡法》是壹部關於追捕罪犯、逃離士兵和囚犯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是在隋朝皇帝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隋朝的法律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梳理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對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它是唐代以前中國封建法律的傑作,成為宋元明清時期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略論》不僅完整地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律的內容、體例和形式。同時,它記錄了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大量信息,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軍制、田畝制度和賦稅制度的重要依據。因此,清代學者王明勝稱《唐律疏議》為稀世珍寶。
新版本
論唐律(原名《蜀律》);又稱唐律,唐律亦舒,故唐律亦舒)三十卷唐無極等。中華書局1993.9京二刷,上圖為顧熙齋殘宋版,北圖為顧熙齋殘元大字版,上圖為顧熙齋元刻本,北圖為顧熙齋元至於之安秦友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188)北圖藏姓名手稿 上圖清蘭陵孫星衍宋富手稿,清乾隆十二年曲阜孔氏鈔丁卯(1747)清光緒十六年(65438+)清光緒四十二年曲阜孔氏鈔丁酉(1777),清竹刻本,江蘇書店,清光緒十六年耿寅。
影響意義
中國的法律制度積累了兩千多年的經驗。自夏朝開始正式建立法律制度以來,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並促進了法律制度的發展。早在西周時期就提出了“三典”理論,即“懲新國,用輕典;懲罰國家,使用中國法典;懲罰國家,使用重典。”後來,代碼的風格和內容繼續發展。從體例上看,從戰國的《法經六章》到漢代的《九章律令》,隋代的《黃愷律》已經形成了十二章及其標題,並為《武德律》和後來的《永徽律疏》所繼承。
《永徽律書》是我國現存第壹部內容完整的法典,是我國古代法典的典範,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是在總結前人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承前啟後,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法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的含義自高宗統治時期制定並在唐朝結束以來從未被廢除。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的格式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結果是“十二卷律集,三十卷律疏”,義疏仍與單向律並行。此後,亦舒在兩個渠道發揮影響力。
第壹,《逸書》被後人直接使用。在侯亮太祖生活的五代時期,有“三十卷法律”,其中之壹仍在唐朝。在周世宗之後,有壹位秘書說,這部法律“今天為法院所用”,“這部法律只有30卷”。因為當時法律還沒有定稿,所以都是沿用唐朝的舊法典;即使到了顯德年間,《大周刑制》(即《顯德刑制》)的編纂仍然是“法、序、式和諧”,義並未廢除。宋朝劍龍時期,制定了《宋朝刑法典》。鑒於《周代刑法典》未能完全引用《唐律》的意思,故再次采用了《唐律》的法律和慣例,從而使《宋刑法典》成為《永徽律》的翻版。竇漪在《刑序》中的說法是指此事,即“舊(指《大周刑制》)疏略,今註備之”。據《晉史·刑法誌》記載,《晉律》雲:“采前代刑書者,適以今用,以補其誤,取“刑制”以釋之,為正律。”然後《唐律》意疏,宋以後傳入晉。明朝建立元朝後,再次模仿唐朝的法律,不僅是章條,還有源自唐朝的義疏。明代《清史稿》和《刑法誌》記載:“大臣以法律文本引用唐律,言簡意賅,導致錯誤。在每篇課文後,他們都添加了壹般性註釋來解釋法律含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了。
第二,其他立法采用了慷慨的方法。在後周的《大周刑統》中記載:“編者以法為主,字義難明者以疏義釋之;若有義變,則略疏。類型的順序遵循附近的順序,廢棄的順序遵循。如果有些東西不方便制作,不要在這篇文章下為那些還沒有說夠的人創建壹篇新文章;文理精深,憂人之疑,不可釋於朱。”這個“朱荀子氏”是壹個新的含義。宋代刑法典模仿這種方法,還增加了“閱釋”,以解釋那些難以理解的人和那些需要看到的人。至於清律的“總註”,也是這樣的。
總之,由唐朝開創的《易書》壹直沿用到封建社會的季節。原因在於,公正和稀疏是使法律具體化和細化的必要手段,是統壹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事實上,法律必須“簡明扼要”,這是為了使和解成為壹種經常和自然的要求。這就是“唐律”的強勢之處。它所代表的普遍性成為人們可以看到的普遍現象。
《永徽律書》不僅是壹部唐代法典,也是壹部研究包括初唐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著作。其中壹些內容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壹個完整的水平。閱讀《永徽律令》,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內容,還可以了解包括唐初在內的中國法律制度史的壹些內容,並了解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
《唐律》作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和東南亞法律史上影響深遠。唐律的完善標誌著中國法制的成熟。以中國封建時期的唐律為內涵,周邊封建國家的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壹個區域性法律體系。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大法系並稱為世界五大法系。法律體系是指根據歷史傳統對法律進行分類。所有具有相同歷史傳統的法律構成相同的法律體系。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五大法系之壹,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中國法律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自己固有的特點。他以其獨特的風格影響了亞洲所有與他有交往的地方,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律史上,唐律起著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文本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繼承了前幾代立法的成果,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既融合了封建法典的特點,又有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成為壹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形式。唐律不僅極大地促進了唐朝的政治經濟,而且直接影響了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永徽律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通,分之則劣。”如果妳通過了而失敗了,妳將失去壹切。”也就是說,對《唐律》的修改,任意的乘、除、增、刪不是太多就是太少,這會影響其完整性和嚴謹性。正是因為《唐律》結構嚴謹、行文簡潔、註釋準確、內容完整,才被後世歷代奉為修改法規的典範,它不會被廢除。五代國家的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代。就法律而言,宋代的《宋刑法典》只是對唐律的照搬。作為壹個強大的封建帝國,唐朝曾經是亞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往來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和學生傳播到四面八方。正是《唐律》對古代東南亞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國家封建立法的源頭。歷史地位
《唐律略論》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它不僅準確地解釋和說明了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而且盡可能多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唐律略論》的完成,標誌著我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論唐律》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和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同時,以前的貞觀之法已經失傳至今。因此,《亦舒律論》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完整、最早、最有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