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娛樂、家庭原因和健康而旅行的人。
二、為了出席會議,或擔任任何壹種代表而旅行。
第三,出差的人。
第四,海上乘郵輪到達的人。
5.以留學為目的去留學的青年學生,以及住在寄宿設施或學校的人。
1954年,聯合國海關旅行設備年會通過了如下定義:旅遊者是指任何因移民以外的合法原因而來到壹個國家的人,在同壹年內停留時間不少於24小時,也不超過6個月。
1963年,在羅馬?聯合國旅行觀光會議中的定義是:“任何人訪問壹個他通常沒有住所的國家,而他訪問的原因不是為了從事專業工作,以便從那個國家獲得報酬,這種人就是旅遊者。今天,為研究和統計目的而被所有國家接受的遊客是指那些為了娛樂和休閑或為了商務或訪問而旅行的人,他們離開家至少壹個晚上或24小時,旅行超過100英裏。所以,遊客應該包括有以下旅遊目的的人:1。休閑旅遊,包括娛樂、度假、健康、教育、宗教和體育。出差、公務、家庭事務、會議等。
在法律上不被視為入境的旅客(包括航空旅客,在中轉區不離開飛機的指定區域)或從事有償工作的旅客,如在國外雇傭有償藝人、歌手來臺,不能被歸類為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