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