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高法院開通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網”。
公報案例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上刊登,但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具有參考指導意義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號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再審申請人引用的案例不是根據《案例指導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主張本案應當參照本案處理的主張毫無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