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相當於機構的身份號碼。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行政區劃代碼由民政部門確定並公布。
2010 5月20日,國家統計局第5次局務會議通過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和《統計區劃代碼和城鄉區劃代碼編制規則》有關規定編制的《統計區劃代碼》和《統計城鄉區劃代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統計區劃代碼和城鄉區劃代碼的劃分範圍是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調查的劃分範圍。不包括中國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擴展數據:
《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補充和延伸,規定了代表鄉鎮(街道辦事處)壹級行政區劃的三位數代碼。
代碼從左到右的含義是:
第壹和第二位數字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
第三位和第四位代表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市轄區和縣的匯總代碼)。其中01-20和51-70代表省和直轄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名和第六名代表縣(市轄區、縣級市、旗)。01-18表示市轄區或地區(自治州、盟)所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代表省直管縣級市。
第七名至第九名代表鄉、鎮(街道辦事處)。
為了更詳細地反映分鄉鎮區劃的情況,國家統計局增加了三個代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代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區劃代碼
百度百科-統計司代碼和城鄉統計司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