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單元號的編碼規則是有林權的不動產宗地的劃分。根據國土資源部《不動產單元設置與編碼規則(試行)》的規定和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範》(GB/T26424)的技術標準,在地籍小班內,根據林木和林地的權屬來源,在劃清國有林地和集體所有林地界限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權利類型和宗地劃分原則,林權不動產單位的設立。首先,應當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設立不動產單位。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集體林地所有權,所以不再設置集體林地所有權的宗地和單元。二是無森林、林木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集體林地使用權宗地應設定為壹個不動產單元。第三,有森林、樹木的,應將定著物單位和宗地設定為不動產單位。森林和樹木固定物體單位的劃分。第壹,權屬邊界封閉的森林和林木,可以劃分為壹個固定的客體單位。二是以同壹個所有者、同壹個林種、同壹個主要樹種、不跨越林類、壹個宗地、壹個單元為原則。第三,滿足上述第二個條件且相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森林和樹木單元可以合並,形成新的固定對象單元。
林權不動產登記土地特征代碼規定。宗地要素代碼為2位數。其中,第1位用G、J、Z表示,其中“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不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所有權;第二位用A、E、W、Y表示,“A”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E”表示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宗地(包括依法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W”表示使用權不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Y”表示其他有使用權的土地。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Y”,即其他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如國有單位依法使用國有林地)和非承包的集體林地使用權(如集體統壹經營、國有單位經營集體林地和自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