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暴力機器:指代表國家暴力機器的警察、法院、檢察院、監獄、國家安全部門等機構的職能履行。在和平時期,這些職能機構是確保國家穩定和社會有序運行的重要治理體系。這種治理體系的政治立場和理念直接決定著國家政權的穩定和人民權益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
(二)當場涉嫌犯罪的;
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準予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秉公執法、公正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