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制: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但其自由由社區依法限制和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壹,屬於主刑。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中國獨創的刑罰。根據刑法規定:(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由社區矯正。(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同工同酬。(四)管制期滿後,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宣布撤銷。(五)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妳被提前拘留,1天將減少到2天的監禁。管制刑的特點是:壹是刑罰級別最低;二是不需要投資專門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第三,勞動有報酬。第四,拘留時間可以達到刑期。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主刑,具有以下特點:1,拘役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拘役是我國羈押罪犯和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2.刑事拘留適用於罪行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和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罪犯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主要刑罰,其處罰幅度差異很大,從輕微犯罪到嚴重犯罪。因此,在中國的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占據著核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迫使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壹種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死刑是我國最重的刑罰,是剝奪罪犯生命權和政治權利的刑法。因此,死刑受到嚴格控制。
第二,附加刑
1.罰金:是指迫使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對犯罪分子實施經濟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壹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第二,罪犯。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之壹:單處罰金和合並處罰金。對犯罪分子的單筆罰款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是指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判處管制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判處罰金。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對犯罪分子的刑罰量,具體數額應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罪犯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或者其親屬應當按照判決確定的期限壹次性或者分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罪犯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將隨時追繳。只有當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時,人民法院才能酌情減輕或免除罰款。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這個附加刑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獨立適用,應當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當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應當變更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此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的執行期限。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和分則的有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是,如果所有財產都被沒收,則應為罪犯及其受扶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庭成員所有或應得的財產。此外,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當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此外,軍事法院還可以依法剝奪軍人的榮譽稱號或獎章,以此來懲罰軍人。
中國的刑罰只能由刑法規定,除刑法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制度。而且處罰的種類是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的,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處罰方式和條件、幅度、方式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②刑事拘留;
③有期徒刑;
⑷無期徒刑;
⑤死刑。
第34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或裁定;
(二)終審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