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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家新增醫保藥品目錄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醫保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組織開展了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已圓滿結束。

本次調整中,《目錄》新增* * * 111個藥品,調出3個藥品。從談判和招標情況來看,共有147個目錄外藥品參與談判和招標(含原目錄內藥品更新談判),121個藥品談判或招標成功,總體中簽率為82.3%。談判和招標的新藥,平均價格下降60.1%。本輪調整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藥品總數達到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藥1381種;仍有892種中藥飲片沒有調整。

此次調整,國家醫保局在加強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引入招標機制、完善合同續簽規則、優化評審程序,目錄調整的科學性、規範性、精細化水平邁上新臺階。在調整中,國家醫保局牢牢把握“保基本”的職能定位,將基金可負擔性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盡力滿足廣大參保群眾的基本用藥需求;緊盯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將符合條件的新冠肺炎治療藥物納入目錄,以實際行動助力疫情防控;推出臨床價值和性價比更高的品種,成功升級用藥保障。同時,本次調整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基礎上,繼續適當放寬目錄內部分品種的支付範圍,藥品可及性和用藥公平性得到進壹步提高。

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連續五年調整藥品目錄,共新增藥品618個,壹批療效不確定、臨床易濫用或淘汰的藥品調出目錄,用藥人群發生深刻變化。中國藥學會發布的《中國醫保藥品管理改革進展與成效藍皮書》顯示,自2018年以來,醫療機構使用醫保藥品比例逐年上升,優勢地位進壹步鞏固,臨床用藥合理性得到積極提升。同時,創新藥進入醫保的速度明顯加快,常用藥價格水平明顯下降,重大疾病和特殊人群用藥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明顯減輕了人民群眾的用藥負擔。

下壹步,國家醫保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真抓實幹、勇往直前,狠抓新版目錄實施,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用藥保障水平。同時,做好新冠肺炎治療藥物價格指導和醫療費用保障工作,以實際行動助力疫情防控和健康中國建設。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和《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 國家醫保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2022年》)。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及時調整支付範圍。

2022年《藥品目錄》共收錄西藥和中成藥2967種,其中西藥1586種,中成藥1381種。此外,還有892種中藥飲片可由基金支付。各地要嚴格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甲、乙類藥品品種、備註和分類。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並同步將藥品調出基金支付範圍,及時在智能監管子系統中維護,加強基金監管。

第二,規範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爭藥品執行國家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對於招標藥品,如果市場實際價格超過支付標準,超出部分由參保人承擔;市場實際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按實際價格分攤。鼓勵各地醫保部門開展探索,優先將中標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範圍,支持臨床優先使用和減輕患者負擔。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談判藥品或競爭藥品有2022年藥品目錄未規定的規格,需要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並在全國範圍內執行。如有與協議期內上市的談判藥品通用名相同的藥品,其網上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級醫保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和同類仿制藥價格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爭性藥品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22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標註“*”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文件、新聞宣傳等公開渠道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是紮實推進上市藥品落地

2022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齊福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通知》(醫保發〔2021〕50號)自2023年3月6日起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應於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的網上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競價藥品的網上價格不高於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和報價將另行通知)。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健全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和《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完善“雙渠道”管理機制。適時更新本省納入“雙通道”並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通過“雙通道”提高罕見病藥品供應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規範“雙通道”藥店準入程序,進壹步提高農村、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藥店覆蓋率。2023年6月5438+2月31前,各省要依托全國統壹的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建立健全省內統壹、高效、規範的處方流轉機制,實現省內“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繼續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報告2022年藥品目錄內談判藥品的使用和支付情況。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和使用目錄內藥品,並結合醫療機構用藥實際對其年度總額進行合理調整。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的協議管理。要將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納入協議,積極推動新目錄實施。

四、規範民族藥品、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管理。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將符合臨床必需、價格合理、療效確切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納入基金支付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步確定醫保繳費標準。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將不合格藥品及時調出支付範圍。

2022年藥品目錄執行期間,重大問題將及時報告國家醫保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附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

首先,每個例子

第二,西醫部分

第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議期內談判的藥物(包括競爭藥物)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藥飲片

國家醫療安全局(NHSA)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65438+10月65438+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