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指人所能控制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壹切都具有物理屬性,但並不是所有物理的東西都是民法上的東西。(民法中的物是實物的充分必要條件)
2.特征:物質性——權力行為不是民法上的東西(如“智力成果”)。
非人格——權利主體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是屍體,血液和腎臟可以作為特定的東西,從身體中分離出來後,它們可以作為東西。
支配地位——不能完全控制的東西不是民法上的東西(如“星星”)
二、事物的類型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2.動產和不動產——(1)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是交付,而不動產必須登記。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替代和不可替代
4.消費(消費)和非消費(消費)。
5.可分離的事物和不可分離的事物
6.主副-(1)茶杯和蓋子屬於主副關系。
(2)房屋和窗戶不屬於主客體關系,因為窗戶在物理上不是獨立的,而只是房屋的壹部分。
(3)鞋襪均具有獨立的經濟用途,不屬於主客體關系。
7.原物及孳息——(1)天然孳息:壹物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