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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1。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書面形式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合同、遺囑、加工合同附帶的圖紙等。2 .著作或筆記中引用的有明確出處的字典、詞典等書面例證。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所稱證據種類是指:

1.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物證。

2.書證:是指以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包括符號和圖片)。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任何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壹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4.受處分人陳述:是指受處分直接侵害的人對案件事實提出的控告和申訴。

5.被調查人陳述:指被調查黨員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向同案被告人的報告。

6.視聽資料是指能夠再現原始聲音或者圖像,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7.現場筆錄:指偵查人員檢查與案件(非刑事案件)有關的場所時所作的記錄。

8.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對辦案人員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無法解決的特殊事項進行科學鑒定後作出的結論。

9.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