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從法律上講,有權對第壹審無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抗訴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壹種方式。如果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就會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此基礎上,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請求司法機關依法再審、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兩種:對壹審無效判決的抗訴和對生效判決的抗訴。前者也叫不服上訴審程序,後者也叫不服再審程序。對壹審未生效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有權對第壹審無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機關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有兩種形式,包括二審抗訴和審判監督抗訴。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壹審判決後,檢察院發現有適用法律、量刑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請求啟動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通過抗訴,檢察院可以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二審程序性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是指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