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將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將界定“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壹有爭議的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參與或提供非法保護”將不再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犯罪集團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5438年6月至200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解釋將國家工作人員參加或非法保護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壹定義的特征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去年6月165438+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作出法律解釋。
胡說,通常情況下,犯罪分子想要在某個地區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掩護或縱容是難以實現的,但不能排除那些沒有獲得國家工作人員的掩護或縱容的人多次通過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鑒於此,草案列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
壹是形成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壹定經濟實力支持其活動的組織;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掩護、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