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互惠契約,包括以土地、畜舍等物換取交換的契約。例如,唐大中六年僧人張的契約記載了張與他人交換土地並訂立契約作為依據;《弘吉寺寺主伯殷年換驢換牛契》記載弘吉寺主人用壹個驢頭和壹些上等布料換了壹個雲公牛頭。
第三種是便捷貸款合同。“方便”是指借款,包括由方便的谷物,方便的種子,布料和絲綢制成的合同。這種契約在敦煌契約文書中最多。例如,唐林德二年張海環和白懷洛借款的契約是關於張海環和白懷洛借款的合同;《唐幹豐三年張三喜捐錢契》記載張三喜向左崇禧借錢,兩人立下契約。
第四是雇傭合同,包括雇傭員工、牲畜和汽車的合同。如《合縱年索海朝租地貼》記載僧人善租索海朝土地;唐貞觀二十二年(齊)記載,夏空入良奴之地。
第五,租佃質押合同,包括身體、土地、土地租賃、油租廠房等合同。例如《壬辰年聘牛契》記載,雷奮聘黃牛至百人;《丙午年宋蟲雇駝契約》記載,宋蟲從老鄉那裏雇了壹只八歲的駱駝。
第六,其他合同,包括遺贈和扶養合同、受物證據、欠物證據、圖書發行和圖書發行。例如,任旭龍樂鎮居民胡再成的契約記載胡再成收養狄青為養子,兩人以此為依據立了壹份契約;《宋幹德二年番三養男史》記載,樊氏三收養元壽為子。
敦煌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