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戶還是賬戶?
壹般會計審計指的是賬目,有時它可以常用作賬目。
1.《新華字典》對“帳”的解釋是:(1)關於貨幣和貨物進出的記錄:例如記錄...;(2)賬簿:例如壹本書...;⑶債務:例如,欠款...;
2.《新華字典》對“帳”的定義是:(1)用布、紗或絲制成的東西,如圖案、藍紗等。(2)同“戶口”;
3.根據目前的使用情況,壹般規律是:所有往來賬戶均以“被”字旁的“賬戶”二字表示;有形載體,如書籍和小冊子,可以用作“賬戶”或“賬目”;賬簿和賬簿可以通用,賬簿和賬簿可以通用。但是,“欠錢”“心裏有賬”“記這個賬”簡單來說就是金錢和財產的交換,不能用毛巾字旁邊的“賬”,否則就會“欠賬”“心裏有賬”“記賬”;“審計”是指通過各種渠道對財產交易進行清楚的審查,並對財產交易進行檢查;“審計”是指打開賬簿進行檢查,並檢查賬簿中記錄的內容。實際情況可以通用;
因此,審計的“賬目”只能是“賬目”,但絕不能是“賬目”。它是指對有書面和數字記錄的經濟財產賬簿的細分。同理,某個單位的賬號展示只能是賬本,不能是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