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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ARDS的主要判斷依據

1.ARDS定義

最早的官方定義是由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呼吸與危重癥內科醫生Ashbaugh在1967提出的。ARDS是指急性呼吸困難、氣短、嚴重低氧血癥、胸片異常、肺靜態順應性下降的患者。

隨著肺動脈導管的普及,ARDS已被證明是壹種非心源性肺水腫。進壹步研究表明,ARDS的特征是肺泡毛細血管膜通透性增加、彌漫性肺損傷和蛋白肺泡水腫液聚集。伴隨的生理功能障礙包括嚴重低氧血癥和肺順應性下降。因此,學者們認為ARDS不是壹種疾病,而是壹種綜合征。

ARDS的定義為臨床診斷和治療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有助於識別具有相同臨床表現的患者並進行早期治療。

2.急性肺損傷/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診斷標準

1994北美呼吸系統疾病-歐洲危重病協會(AECC)專家聯合審查會議發表了ALI/ARDS的診斷知識。

ARDS被認為是ALI的嚴重階段,是壹種炎癥綜合征。患者肺毛細血管膜通透性增加,存在臨床、影像和生理異常,不能用左心衰竭和肺動脈高壓來解釋。

ALI的診斷標準是氧合指數(pao 2/fio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