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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在處理醫囑時應該首先執行哪些醫囑?

護士在處理醫囑時應首先執行臨時醫囑。

醫囑是醫生對飲食、用藥、化驗等的指示。根據患者的病情和治療需要。醫囑是指醫生在醫療活動中發出的醫療指示。醫囑的內容和起止時間應當由醫生書寫。醫囑內容應準確、清晰,每張醫囑只包含壹項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具體到分鐘。分為長期醫囑、臨時醫囑、備用醫囑三類。

護士,1914,在第壹屆中國護士大會上提出護士英譯的設想,采納了該建議。上班時,必須脫下便服,穿護士服。護士必須按照衛生委員會相關法律和護理行業規範規定的標準開展相應的護理項目,觀察患者體重,了解患者病情,配合醫生,及時處理醫療糾紛,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從生理、社會文化精神、日常活動、用藥、安全等方面。

從事機械排痰、穿刺輸液、入院宣傳教育、出院指導、醫囑執行、換床、安全提示、取藥與發藥、發藥、疾病速記、資料歸檔、標本采集、責任交接、病情觀察、醫療廢物銷毀與消毒、醫療廢物管理與分類、建議收集、學習培訓、標簽提交使用等所有與醫療相關的臨床操作或單項特殊護理活動。

以及文明施工、5S實施、出院核算、病歷、醫囑、護理教學、搶救急救、實時巡視、異常報告、物品發放、電腦登記、維護、測溫、技能評估、病人分類、除四害、病人點評等必要的日常護理活動。

通過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患者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