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毒駕將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③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2.服用合成藥物後,人會出現精神極度興奮等癥狀,甚至出現妄想和幻覺,這將導致駕駛員失去意識和行為失控。關於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問題,有五條嚴格規定。
(壹)禁止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記錄的人員駕駛校車。
(2)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申請駕駛證。
(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應當依法註銷。
(四)解除戒毒措施後三年內申請駕駛的等。,應當提供毒品檢測報告。
(五)加強對有吸毒記錄駕駛人的管理。依法治理毒駕充分展現了我省禁毒工作圍繞降低毒品社會危害的總體目標,對毒品引發的社會問題表現出零懈怠的態度。
3.駕考中對毒駕行為有哪些限制?
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新規,首次明確規定了毒品影響下駕駛,對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采取“零容忍”態度。所有被發現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司機都將被取消駕駛執照,並且他們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執照。
針對暴露出的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或駕駛機動車采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根據新規,3年內吸食、註射毒品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應當註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