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通常被稱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機構)」的「營」該用什麽字?最重要的是搞清楚它指的是什麽,這種組織有什麽特點?“非營利組織”是英文非營利組織(NPO)的中文翻譯。非營利這個詞本來的意思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指其語素和意義的相加。王明、賈西津的《非營利組織在中國:定義、發展與政策建議》指出,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的所謂五特征法在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中較為流行,即把具備以下五個特征的組織定義為非營利組織:(1)組織性;(2)非政府的;(3)非營利性;(4)自主性;(5)自願。日本的新藤義孝提出,結合亞洲國家的國情,可以將上述定義修改為以下六個條件:(1)非政府;(2)非營利性;(3)自發性;(4)連續性/正式性;(5)利他主義;(6)慈善。王明、賈西津結合我們的實際,認為我國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條件是:具有正式組織形式和非政府體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公共關系學》教材類似於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核心要素之壹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國正在執行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的三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不以營利為目的;(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其出資而不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投資者;(三)非營利組織壹經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知道了它的定義,我們就可以很容易地根據字典做出選擇。《現代漢語詞典》(2005年第5版,第1634-1635頁)包括“利”、“利”、“利”。根據字典定義,“利”和“利”是同壹個意思,意為“企業單位的利潤”和“獲得利潤”,既可以做名詞,也可以做動詞。(兩者還是有細微差別的,這裏就不詳細討論了。)我們要搞清楚這兩個詞和“利”的區別,“利”只是壹個動詞,是“謀利”的意思。“利”、“利”與“利”的區別在於“得”與“求”的區別,“求”是“設法求”(現代漢語詞典,第967頁),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設法得到,有主觀意誌。而“得”就是“得,得”(現代漢語詞典,第624頁),是客觀獲得的。根據“營利性”、“營利性”、“營利性”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非營利性(贏)營利性機構(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或組織,“非營利性機構(組織)”是指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或組織,而不是不產生利潤的組織。根據以上關於“非營利組織”的三個條件,我們知道“非營利組織”並不產生利潤,而是指其成立的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其他目的,比如促進文化交流,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這類組織壹般包括慈善組織、文化交流促進團體等。並且其利潤“不得分配給投資者”,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根據“非營利組織(機構)”的定義,我們認為“贏”的字形應該是“贏”,而不是“贏”、“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