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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起訴、公訴有什麽區別?

在我們的生活中,可能都會遇到法律問題,各種各樣的事情導致不同的法律性質,但最終都是三個主要方面,即起訴、起訴、公訴。我們可以簡單介紹壹下這三個方面。所謂起訴,是起訴某人或某個部門的前提。起訴是指為某事調查過去的事件,公訴壹般是指壹些人和事威脅到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

壹.起訴

民事訴訟即起訴,是指事件主體因自身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指控內容,要求刑事制裁的程序。壹般刑事訴訟的危害後果比較大,包括造成他人生命安全、放火、投毒等嚴重惡劣行為。

第二,起訴

起訴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對過去的犯罪行為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那麽時效已過,不能選擇起訴。但有壹個前提需要註意,即在國家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後,當事人為了避免偵查等混淆手段和精心制作虛假信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三,公訴

公訴是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長或檢察官將根據審判管轄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不以被害人的意誌為轉移。其他的可能不幹涉司法權威,比如某些官員的腐敗,嚴重失職等。,國家有關部門可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