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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條的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本條規定的受賄罪的另壹種形式,又稱斡旋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比如利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同事之間的關系,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等。,讓其他國家的工作人員為受托人工作。這裏所說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為他人謀取幫助或者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合法利益的,不構成本條規定的受賄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