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社會車輛停放在出租車停車位屬於違法停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2.交警部門將對該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其立即駛離;
3.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4.私家車占用出租車位將按違法停車處罰,罰款200元,但不扣分。
對違反社會車輛停放規定的處罰:
1.違法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區域或占用專用停車位,如出租停車位和殘疾人停車位;
2.罰款:根據不同地區的交通法規,違規停車可能會被罰款;
3.扣分:在某些情況下,違章停車還可能導致駕駛證扣分;
4.拖車:極端情況下,違停車輛可能會被交管部門拖走;
5.信用記錄:部分城市實行交通違法行為信用記錄,違法停車可能會被記入不良記錄。
綜上所述,社會車輛不得在出租車停車位臨時停車,否則將面臨違法處罰和200元罰款,但不會扣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任何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都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離開。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