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權力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特點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我國其他法律法規。憲法反映了階級力量的對比。但現實中,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都具有權威性。在不同時代和不同類型的國家,憲法的形式和內容是不同的,但都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憲法沒有被違反。這種制度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實行違憲審查制度,壹部法律如果與憲法相沖突就會無效。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效力往往得不到有效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壹紙空文。
壹部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其無效的方式有很多種,取決於不同的違憲審查制度,可以是事前審查,也可以是事後審查。即使通過了,後來又撤銷了,或者在審理的時候沒有被法院采納,都有可能導致條例失效。這壹制度最早是由奧地利法學家凱爾遜提出的。根據這壹理論,法律法規和憲法構成了壹個金字塔。
憲法位於塔頂,具有最高權威;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頒布,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的最底層。因此,壹項法規不能違反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無效(除非它所偏離的法律違反憲法)。同樣,法律也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會失去效力。
現代觀念中的憲法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所以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國家的政治結構、政府的組成和職能、權力制衡的方式和公民的權利。
壹些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數憲法學者認為,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施。
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權利宣言。美國憲法就是這種表達的最好註解。然而,列舉的權利規範並不是《憲法》的絕對要素。美國憲法在締結之初沒有權利條款,法國第五憲法也沒有明確權利條款,但這並不減損它們是有效的憲法規範的事實。
擴展數據:
概念的產生
“憲法”壹詞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n,原意是組織和建立。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聖旨和聖旨,不同於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在歐洲封建時代,它被用來在日常立法中表達對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含義。
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當然中國先秦時期不存在這種情況),確立了未經議會(代議制機關)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在歐美普及,人們把規定代議制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的是確認憲政的法律。
“憲法”、“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籍中是“法”的代名詞,日本古代的“憲法”也指法規,都與現代的“憲法”有不同的含義。
65438-09年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憲政理念的傳入,出現了相當於歐美的日本概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