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中國迪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2000元;
2.判決被告二在其商業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5438+萬元;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65438年5月09日6時08分許,被告何XX在如臯市新334省道20組路段104K+370M處遇到原告親屬黃XX駕駛顏XX的蘇MJZ797號普通貨車騎電動自行車行駛。事故發生後,黃XX被送往如臯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5月26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醫療費為582,365,438+0.44元。
2013年7月2日,如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何XX負事故全部責任,黃XX無事故責任。同時查明,涉事車輛於13年4月在中國迪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投保了壹份交強險和壹份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內。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何XX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事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何XX也於2013年7月4日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被告何XX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責任限額部分43萬元,原告直接與投保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結算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賠償金。因此,被告中國迪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法向妳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如臯市人民法院
有形人士:沈XX
民事公訴案件(二)
原告:楊,女,漢族,X月X日出生,住址:蘭州市xxx區63號。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196x,甘肅省合水縣人,現住蘭州市xxx區63號。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2.判決婚生子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
3.依法分割原、被告財產;
4.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其正在租賃的房屋享有租賃權;
5.請求判決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於1990年3月9日領取結婚證。婚後原、被告感情壹般,但因被告打牌賭博經常吵架。原告多次勸告被告沒有悔改的意思,他們的感情日益惡化。被告不關心他的家人和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原告獨自負責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這壹年,原告做了所有的事情,被告沒有提問,這完全不是壹個父親的責任。
原告現租住的蘭州市xxx區63號原系原告父親在房產處租住的公房,原告壹家三代居住於此。考慮到原告沒有房子,原告父親經房產部門同意將其轉讓給原告出租。因該房屋為公房,僅原告壹人租住,原告無其他居住房屋,故本院特向妳院申請依法確認並保護原告租住該房屋的權利。
2001年,原告向妳院提起離婚訴訟,自此與被告分居。
現原告認為原、被告關系已完全破裂,特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妳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塑造人物:
20年8月25日**
民事公訴案件(3)
原告馬Xx,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吳XX,女,1962+02××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住址××大學××區。電話:××××××
法定代表人:吳XX,被告之父,70歲,文盲,現住XX縣XX鎮XX村,電話號碼XX,郵政編碼XX。
索賠:1。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2.離婚後,原告願意繼續請人照顧被告,或被告由其父母或兄弟及其他家庭成員照顧;3.女兒由原告撫養;4、* * *依法進行財產分割。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1986+65438年6月6日結婚(結婚證補辦日期為65438年6月+0990年8月)。被告於2003年6月6日14上吊自殺,患有缺氧性腦病,具有嚴重的後遺癥,如智力低下、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無知、長期需要人照顧等。
1,夫妻分居兩年,無夫妻生活。自從我們的妻子上吊後我們就分開了,我們已經很久沒有過夫妻生活了,甚至沒有過正常的生活,生活很悲慘。
2.妻子的上吊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在過去的兩年裏,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顧妻子。壹年到頭都沒有休息日,尤其是護士們不得不在節假日回家。妻子的上吊給我帶來了沈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況明顯惡化(如高血壓、反復發作的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沈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已經花費了10多萬元。現在檢查和藥品的平均費用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裏每月巨額的醫療費用,我壹直在透支自己的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以至於只能勉強維持生計。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很大影響。我以前每年都有幾項科研成果,但最近兩年因為我妻子的原因沒有任何科研成果。
3.我妻子的父親和家人的糾纏已經嚴重幹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從我妻子自縊以來,她的父親劉華山壹直糾纏我,並多次幹涉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從我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她壹直在欺騙我,並威脅要和我拼命。妻子出院後,他和他的姐夫、嫂子等人經常來到我家、我父母家、我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工作單位的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提出無理要求,甚至幾次阻止我上班上課。妻子和家人的行為嚴重幹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我妻子上吊自殺了,我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惡劣。
基於上述原因,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的婚姻關系,讓我能過上正常的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
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
有形人士:XXX
XX年XX月XX日